2014年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公司破产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二章XI公司破产。

学习目标和要求。

熟悉公司破产的基本制度,了解破产边界、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破产债务的基本概念和标准,掌握公司破产的相关程序,特别是重整、和解、清算的程序。

第一节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为保护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得到公平的补偿,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设立的程序。

其法律特征是:

(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满足;

(4)司法干预。

二、破产法及适用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

破产法是根据破产事件调整债权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获得通过。新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当然也适用于公司破产。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

(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护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破产限额

一、破产边界的界定。

破产限额,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是破产边界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重整边界的规定。

改革的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理由,但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等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一是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主体。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范围。

(一)清算组可以担任管理人;

(二)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以担任管理者;

(三)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即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相关专业执业证书被吊销的;(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九项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经理的勤勉和忠诚;

(三)管理层有义务不随意辞职。

第四节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财产中主张可以清偿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债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利;(2)破产债权是对财产的债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受理前理由的债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执行财产的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有七项申请破产。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报告期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债权申报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组成的议事机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愿,参与破产程序,对破产事项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11项。

必要时,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有四项职能和权力。

第五节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定义和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被受理时,破产企业为满足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的全部资产。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二)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所有、管理或者拥有的财产;(三)破产财产的构成由法律确定;(四)破产财产必须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二、与破产财产有关的几个概念。

(一)破产撤销权。(2)无效破产;(三)召回权;(4)排除权;(5)抵销权。

第六节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二)接受破产;

二是重组和解。

(1)重组。

重整是指对于已经有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危险的原因而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是为了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管理能力。

1.重组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股东。

2.重组期间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处置财产和商业事务的权利;对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对行使股权的限制。

3.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债权人分组表决机制通过;最终被人民法院批准。

4.重组计划的实施:债务人负责。

(2)和解。

和解是指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让步方式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协议经法院批准后生效。

1.申请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和确认:由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最后被人民法院批准。

3.和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核准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对于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决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恢复中断的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破产声明

宣告破产意味着破产程序改为只清算、只分配,此时的中心任务是实现破产财产的价格变动和公平分配。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保管、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动词 (verb的缩写)破产结束

破产终止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供分割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终止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程序。

破产的法律效力。

不及物动词额外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有可供分配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加分配。

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活动而设立的一种不良后果。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一、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未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专题讲解。

破产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大多数客观方面都是积极的行动。侵害的对象是对债权人财产权益的损害和对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阻碍。

结合破产法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相关犯罪主要包括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罪。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本章主要考核内容为第2节至第6节。

一、公司破产概述。

记住:公司破产了。

了解: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破产边界。

记忆:破产极限。

理解:1。破产限额的规定;2.重整限制的规定。

Iii .破产管理人。

记住:破产管理人。

理解:1。选择主题;2.选择范围。

应用: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2.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破产债权。

记住:1。破产债权;2.债权人会议。

理解:1。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2.破产债权的范围;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机制。

动词 (verb的缩写)破产财产

记忆:破产财产。

了解: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其他几个概念:1。破产撤销权;2.无效破产;3.召回权;4.排除权;5.抵销权。

不及物动词破产程序

记忆:1。重组;2.和解;3.破产清算。

理解:1。破产受理的效力;2.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3.破产终止的法律效力。

应用:1。重组程序和内容;2.对账的程序和内容。

七.破产的法律责任。

理解:1。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3.破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常见罪名。

2014年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公司破产(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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