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学习目标和要求。
熟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了解违反叉服应承担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一,积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积极条件。从外国公司立法来看,担任这些职务的积极条件主要包括:
1.持股情况;
2.国籍条件;
3.身份条件;
4.年龄条件。
第二,负面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l47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负面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不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不满5年的;
3.在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中担任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不超过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法律依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其基于与公司的关系或者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对公司承担的义务。任命关系理论;信任关系理论。
第二,义务的内容。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履行对公司的义务。在管理公司事务时,他们应该以一个理性和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该表现出的勤奋和技能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
(2)忠诚的义务。
忠诚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先。体现在:
1.不侵占公司财产;
2.不要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
3.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财产;
4.竞业禁止义务;
5.限制自我交易的义务;
6.篡夺公司禁止机会的义务;
7.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商业判断原则。
商业判断原则是免责注意义务原则,意思是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管理信息,善意、诚实地做出合理决策,即使事后从公司的立场来看决策不正确或有害,也不要求上述人员承担责任;对于此类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攻击或责难。
商事裁判原则体现了一种司法理念,即董事在公司经营中享有自由决定权,这种决定权的行使一般不受司法审查。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事裁判原则具有排除或限制司法裁判的效力。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责任类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对公司负有义务;(2)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三)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不属于免责范围(主要是商业判断原则的免责和股东(大会)会议的追认)。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民事责任一般为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股东利益的客观后果和因果关系。在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了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时,只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主观上就推定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对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
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各国立法实践也不一致。根据传统民商法理论,法人机关的行为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应当承担办公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人机关人员对其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是,要求法人机关人员和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责任的形式。
民事责任。
1.确认无效行为;
2.停止侵权;
3.损失赔偿;
4.归还财产或收益。
(2)刑事责任。
1.商业贿赂犯罪;
2.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罪:
3.占领罪;
4.挪用资金。
第三,问责。
刑事责任追究由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方式进行。民事责任追究由直接诉讼机制和间接诉讼机制保障。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本章第一至第三节是评估的重点内容。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记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负面条件。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记住:1。注意义务;2.忠诚的义务;3.商业判断原则。
理解: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法律依据;2.义务的内容,尤其是对注意义务的理解;3.商业判断原则。
适用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忠诚义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理解:1。责任类型;2.责任的形式。
适用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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