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股东与股权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股东的基本含义和取得股东资格的途径,掌握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熟悉股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第一节股东。

第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通过出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成立和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股东”和“发起人”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第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法律地位不仅体现在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上,也体现在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前者主要体现股东享有股权;后者主要体现在股东地位平等。

三.股东资格及其取得和丧失。

(a)对股东资格的限制。

1.自然人股东资格限制: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发起人;(2)法律禁止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活动;(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受国籍或者住所限制。

2.法人股东资格的限制:(1)公众法人原则上不得投资公司;(2)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2)股东资格的获得。

1.原始收购:成立时的原始收购和成立后的原始收购;

2.衍生产品收购;

3.善意取得。

(3)股东资格丧失。

1.公司法人资格被消除;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公司股东终止;

3.股东转让其股份;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公司依法回购股份;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

狭义上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广义的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缴纳出资;

3.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股权

1.股权类型。

(一)自利和共同利益的权利。

(2)固有权益和非固有权益。

(3)单一股东权和小股东权。

(4)普通股和特别股。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对于股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所有权理论;索赔理论;会员权利理论;独立民权理论。这本书采用了独立民权理论。

第三,股权的内容。

(a)财产权。

1.利润分配请求权;

2.转让股份或出资的权利;

3.优先购买权;

4.对回购股份权利的异议;

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二)经营权。

1.投票权;

2.知情权;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4.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5.建议权和查询权;

6.司法解散权。

四.股权行使代理。

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应注意代理人的资格和人数、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效力和代理权的征集等问题。

动词 (verb的缩写)对滥用公平的限制。

权利滥用主要集中在控股股东身上,往往表现为其滥用权利,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等。因此,应从法理学、民商法、公司法等方面逐步探索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防止其滥用股权。

六、股权的保护与救济——上诉权的行使。

(一)诉讼类型: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第三人侵害公司权益,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两者的区别在于:(1)诉讼目的不同;(2)两者在诉讼中的原告地位不同;(3)双方起诉的被告范围不同。

(二)诉讼的具体类型分析。

1.损害赔偿诉讼;2.撤销决议的行动;3.知情权;4.股份回购异议;5.司法解散之诉。

(3)行使派生诉讼的要件。

1.诉讼标的必须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2 .原告资格必须合法;3.尽一切努力提供内部救济。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本章重点介绍第一节和第二节的三四个部分。

一、股东。

记忆:股东的概念。

理解:1。股东与发起人的联系与区别;2.股东的法律地位;3.股东资格;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应用:1。股东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2.股东的主要义务。

二.股权。

记住:1。股权类型;2.直接诉讼;3.衍生诉讼。

理解:1。股权的法律性质;2.行使股权的机构;3.对滥用公平的限制;4.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应用:1。股权内容;2.公平的保护与救济--上诉权的行使。

2014年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股东与股权(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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