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条约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八章条约法。

目的和要求:了解条约的特点和适用,掌握条约缔结的程序、条约保留的规定和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对条约解释的规则和导致条约无效和终止的情况或原因有更深的理解。

第一节概述

它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书面协议,以国际法为基础,确定了它们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条约的主要特点是,条约的双方或当事方都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条约为缔约主体创造了国际权利和义务。条约必须服从国际法,主要是书面形式。

条约名称主要包括条约、公约、协定、换文、宪章、盟约、规约、议定书、宣言和联合声明等。然而,条约的不同名称并不影响其法律性质。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缔约能力是指国际法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资格,具有缔约能力的行为人是条约的主体。而缔结条约的权利就是缔结条约的权利。国家缔结条约权利的行使由每个国家在自己的宪法中自由安排,具体规定哪个国家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国际法对缔约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国与国之间的缔约程序一般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文件。上述缔约程序只是一般性的,并不是每个条约都需要,但大多数条约都必须经过谈判和签署两个阶段。缔约程序可以由各国国内法规定,如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程序法》。

条约生效后,缔约方应将条约提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然而,不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中使用。

加入条约是指一个没有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正式法律行为。各国可以加入已经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对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一项条约时作出的单方面声明,无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某些条款适用于该国时的法律效力。

保留经常出现在多边条约中。保留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但保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允许保留: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只允许特定保留,相关保留不包括在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标和宗旨。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应符合条约的规定或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协议。

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意味着一项有效的条约对所有缔约方都有约束力,必须由它们真诚履行。这一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条约必须真诚履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已经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执行。

条约的适用是指有效条约的实施。一般来说,一项条约将从生效之日起适用,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否则不具有追溯效力。原则上,条约适用于有关缔约方的全部领土,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限制条约适用的领土。

条约冲突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如果条约本身明确规定了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则应遵守条约的规定;后法优先于前法,适用后条约;当继承人是连续两个条约的缔约方时,后合同应适用于两个条约的一方和其中一个条约的一方。

原则上,条约不如第三国有效,但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可能为第三国提供义务或权利。在实践中,边界和领土变更条约中规定的工资边界或领土所有权应得到各州的尊重。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对条约的解释是指揭示和解释整个条约、某一条款或短语以及适用条件的正确含义。条约的解释者可以是缔约方、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等。

条约解释规则。首先,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是:善意解释条约,按照文本的通常含义解释条约,结合上下文解释条约,解释条约要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其次,作为条约解释的补充手段,有必要参考条约起草期间准备的资料来解释条约。最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文写成的条约,除在解释上有分歧时以某一种语文为准外,每种语文的条约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准文本外的其他语言的翻译应仅供参考;应该假定,条约术语在各种权威文本中具有相同的含义。当根据上述方法对分歧的解释仍然失败时,应采用考虑到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含义。

条约修正案和修改统称为“条约修正案”。条约的修正是指所有缔约方对条约条款的修改,而条约的修改是指几个缔约方之间对条约条款的修改。通常所说的条约修正或修正实际上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条约修正和修正两种情况。对条约的修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要多数缔约国投票表决,并经多数缔约国同意后才能生效。

第五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中止。

条约无效的主要原因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结条约权力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胁迫以及与国际强制法的冲突。

条约的终止和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整个条约对缔约方永久无效,后者是指一个或几个缔约方在一定时间内中止部分或全部条约,但条约本身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如有必要,可根据某些程序恢复条约的实施。

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包括:条约到期、履行完毕、终止条件成立、单方面废除或退出、新约取代旧约时不履行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情况发生根本变化、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敌对行为、与新的强制法发生冲突等。中止条约施行的理由包括:条约本身的规定、所有缔约方同意中止条约施行、一方违约、情况变化等。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记忆:(1)条约的定义和名称;(2)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3)条约保留的概念;(4)条约解释规则。

理解:(1)条约保留的法律效力;(2)解决条约冲突;(3)条约对第三方的影响;(4)导致条约无效的情况;(5)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

适用:(1)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的关系;(2)中国缔结和批准条约的程序。

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条约法(图1)

编辑建议:

来参加自学国际法课程的辅导吧。

2014年自学考试国际法考试大纲。

2014年1月,自考复习,做了备考指导,打造自己的学习计划。

自学考试时间调整考试机会减少如何高效备考?

2014年1月,研讨会全面开启,网校助力大家成功!


湖南专升本最新资料领取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约法国际法考试大纲自考

上一篇: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下一篇: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国际法律责任

湖南3+2 统招专升本

一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