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交领事关系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外交领事关系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外交领事机关的制度、职责、特权和豁免。
第一部分是概述
领事关系法是国际法最古老的分支之一。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古代国家间外交主要以临时使节为主,这与以常驻使节为特征的现代外交制度形成鲜明对比。20世纪以来,外交领事关系法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由过去的分散状态向集中方向发展。
第二节对外关系法。
各国的外交关系机关往往分为中央机关和派出机关两部分。后者也称为代表团,可分为临时代表团和常驻代表团。
使馆主要有五大职责: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谈判、了解报道、促进交流。它还可以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履行其他职责。建立外交关系和大使馆应该通过两国之间的协议来完成。使馆人员分为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原则上,任命大使馆馆长和三支武装部队的武官需要得到接受国的事先同意;原则上,派遣国可以自由任命其他人员,但接受国也可以随时宣布他们不可接受。馆长出示证件后开始履行职责。
外交特权和豁免基于职责需要理论和代表权理论。使馆的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免税和免税等。
外交官的特权和豁免包括人身和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和作证义务、行动和旅行自由、免税和免关税、免海关检查等。除外交官外,外交官家属和其他使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大使馆及其人员也有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得滥用其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关负责保护华侨,促进两国商贸发展,调查发展情况,办理护照签证,帮助、办理公证等民事登记,监督检查等。
建立领事关系和相互设立领事馆应通过两国之间的协议来完成。根据主任的级别,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机构四个级别。但在实践中,也可以实行总领馆、领事馆、副领事馆三级领事制度。
领事人员分为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国际法不要求在任命领事官员时必须事先征得接受国的同意。但是,领事负责人必须得到接受国以“领事证书”形式给予的许可,才能履行其职责。接受国可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布领事官员或其他领事人员不可接受。领事职务可以因各种原因终止。
领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水平普遍低于使馆及其人员。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回忆:外交和领事关系、常驻代表团和临时代表团、代办和临时代表团、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
了解:(1)外交代表与领事的异同;(2)外交特权和豁免与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异同。
应用:结合《外交领事关系法》的相关知识,可以深入了解中国国内有关外交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观察国际问题、处理外交事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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