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中的国家。
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法上的国家宪法,掌握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概念和主权豁免原则,了解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第一节是国家的概念和类型。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国家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家和复合国家;按照行使主权的国家,可分为完全主权国家和有限主权国家,而后者又可分为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包括附属国和受保护国等)。).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有四项基本的国家权利: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权。一个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是指一个国家在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它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平等权是指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中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现代国际法将平等和互利相结合,使平等不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且具有实质意义。
自卫权是指一个国家捍卫自身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也称“自我保护权”)包括两个方面:国防权和狭义的自卫权。行使自卫权的前提必须是“武力攻击”,行使武力的限度是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包括属地管辖权、从属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
第三节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根据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一国不受其他国家管辖的特权。主要内容如下:(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为被告或者以外国财产为客体的诉讼;(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他国法院起诉,此时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的与本案诉讼直接相关的反诉;(3)即使一国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
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确认了有限豁免原则。
国家豁免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即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关、联邦国家的成员国(州)和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和部门或其他实体以及国家代表,所有这些都享有管辖豁免。在外国法院可以放弃管辖豁免,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必须单独明确说明。
第四节国际法中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接受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况的出现,并表示愿意与相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认可有两种方式:明示认可和暗示认可。国家承认也可以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一种单方面国家行为,其中现有国家明示或暗示确认一个新国家出现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国家承认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1)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和领事关系;(2)双方可以在各个领域缔结条约;(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承认新国家的诉讼权利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承认的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政府承认是指现有国家承认一个新政府为该国的官方代表,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政府承认。政府认可的条件是“有效治理”。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类似于国家承认。
第五节国际法中的继承。
国际法中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接受者转移到另一个接受者的法律关系。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国家继承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国家领土的变化而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第二,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相关。国家继承的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条约方面的继承。“个人条约”随着先前国的毁灭而毁灭。政治条约一般不会被继承,但“非个人条约”应该被继承。然而,上述规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谈判解决条约继承问题。(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在国家财产继承中,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则根据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转移。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不能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可以复制使用。在国债继承上,国债和地方债都在继承范围内,但地方债不在国债范围内。“坏账”不会被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国际法上旧政府的权利和义务被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丰富了国际法中政府继承的内容。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记忆:(1)国际法中的国家构成要素;(2)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权以及国家豁免的概念;(3)国际法中承认制度和继承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了解:(1)行使国家自卫权的条件;(2)对行使普遍管辖权的限制;(3)国家豁免原则的内容和享有豁免的主体;(4)国家承认或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5)国家继承的对象和条件。
适用范围:分析广华辽案、湖广铁路债券案两起航空公司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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