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国际法上的个人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三章国际法中的个人。

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了解国籍的概念和意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以及解决国籍冲突的原则和规则。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内容和国际法中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难民地位的确立及其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籍

国籍是个人作为某国国民的法律资格。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国籍法是规定其国民取得、丧失或改变国籍的法律。国籍法是国内法,但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关于国籍的国际公约。

取得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通过出生取得一国国籍,称为原国籍。授予原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血统(包括两系血统和一系血统)、本土主义和混血儿主义。(2)通过加入获得一国国籍的行为称为后继国籍。连续国籍可分为两类:自愿入籍(也称“入籍”)和通过婚姻和收养获得的后续国籍。此外,通过加入获得一国国籍的案例还包括:国籍选择、认知(准婚姻)、民族继承、接受公职和强制入籍等。

丧失国籍意味着一个人丧失了特定国家的国民地位或资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自愿丧失国籍,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愿丧失国籍;(2)非自愿丧失国籍主要是由于入籍、结婚、收养、被剥夺国籍等原因。

国籍冲突有两种情况:积极国籍冲突和消极国籍冲突。前者是指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后者是指一个人没有任何国籍的情况。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是:(1)平等原则;(2)血统主义与本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双重国籍原则不被承认。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东道国国籍,但在一国境内有其他国籍的人。广义的外国人也包括外国法律。无国籍人通常属于外国人的范畴。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外国人与东道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东道国的管辖权、外国人应享有的待遇、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应遵守的规定等。

外国人入境。国家没有义务允许外国人入境,外国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入境。各国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出于合法目的入境,但一般需要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拟入境国家签发的签证,部分国家互免签证。国家有权拒绝精神病人、传染病患者、罪犯等外国人入境。

外国人居留问题。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必须遵守居住国的法律和法令,办理相关的居留登记手续。外国人在居住国的权利和义务由居住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一般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也没有义务为居住国服兵役。

关于外国人离开这个国家。外国人出境的条件通常由所在国国内法规定,一般要求其履行当地义务,办理出境手续。应允许合法离境的外国人根据其居住国的法律法规带走其财产。根据国际法,一个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限制外国人出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这一权利不得滥用。

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常见的有:(1)国民待遇,即一国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给予另一国(受益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现在或将来在该国享有的待遇。(3)互惠待遇,即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给予对方一定的权利:利益或优惠。(4)差别待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小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区别对待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

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出境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难民

难民是指那些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群体成员或政治观点而不愿意或无法返回原籍国或受到该国保护,并有合法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的人。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如果一个人想成为难民,他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主观条件,即有关的人害怕受到迫害。这意味着有关人员有正当理由担心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个社会群体或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到迫害。(二)客观条件,即当事人在自己的国家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境外停留,不能或者不愿意受到自己国家的保护或者返回经常居住地国。

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驱回原则,即不返回原籍国,这意味着国家不得将难民驱逐或遣返到其生命或自由因其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待遇不低于普通外国人的原则。第四,最惠国待遇原则。

1982年,中国加入了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上述公约和议定书是目前中国保护国际难民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中国积极参与保护难民的国际活动。

第四节引渡和庇护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送外国审判或惩罚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不引渡政治犯原则逐渐确立。一般来说,决定哪个罪名是政治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犯罪动机;(二)犯罪情节;(3)仅包括某些特定的政治罪,如叛乱或叛乱未遂;(4)犯罪针对特定的政治组织或请求引渡的国家;(5)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两个对立派别争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时,因此不包括无政府主义者或恐怖分子。

引渡规则。(1)引渡的条件。虽然各国引渡法和相关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①双重犯罪原则;②国民不引渡原则。(2)请求引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主要包括:①罪犯所属国;②犯罪发生的国家;③被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的国家。当几个国家因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到哪个国家。(3)犯罪特定性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许多国家的引渡法和相关引渡条约都规定了“特定犯罪原则”。(4)引渡程序。引渡通常通过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渠道进行。

庇护通常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前者是指国家在主权的基础上,允许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迫害而寻求避难的外国人进入和留在中国,并给予保护。后者又称为外交庇护,是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保护罪犯所在国。

属地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一般称为政治避难。原则上,享有领土庇护的外国人与普通外国人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合法居留权。他们受东道国的领土管辖,应该遵守东道国的法律。

在拉丁美洲国家中,外国大使馆向东道国国民提供外交庇护是一个长期的习惯。然而,这种在拉美国家的外交庇护严格限于“紧急情况”。它只是拉丁美洲的区域性国际法,不具备一般国际法的含义。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国内机关处理中外引渡提供了重要依据。引渡法规定了不引渡国民原则和不引渡政治犯原则。庇护方面,中国对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起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国际罪行的人拒绝给予保护。此外,中国既不实行域外庇护,也不反对其他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域外庇护活动。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记忆:(1)国籍的概念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2)外国人的概念及其入境、拘留和出境以及一般规则;(3)难民、引渡和庇护的概念。

了解:(1)国籍冲突的原因、后果及解决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3)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4)难民的法律地位;(5)引渡和庇护规则。

适用范围:(1)掌握外国人居留、拘留、出境规则,加强外国人出入境、在华停留管理;(2)掌握引渡和庇护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正确处理与中国有关的引渡和庇护问题。

2014年自考国际法考试大纲国际法上的个人(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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