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反垄断法律制度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和要求。

在全面理解本章所涉及的概念、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主要理解和掌握:垄断和反垄断法的定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类型、实施的一般程序、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适用例外的条件和范围等。

课程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的概念。

在垄断经济学和法律中,它毫无意义。法律上的垄断,简而言之,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代表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对垄断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法是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调节法的重要分支法之一。它不属于私法。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法和企业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反垄断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和行政垄断行为规制法。

第二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经营者有较大的影响力。

关联市场是指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具体来说,它显示了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相关性,空和时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为: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经济和社会有害。

第三节联合限制竞争。

(一)联合限制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联合限制竞争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一致行动。

(二)联合限制竞争的类型。

从关联形式、关联内容、产业链各参与方之间的不同关系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联合竞争限制可以分为横向联合竞争限制和纵向竞争限制。

(三)联合限制竞争的原因、利弊。

共同限制竞争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机制。纵向限制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是双重的。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行为。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特征。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兼并、收购、委托经营、合资经营或者其他方式聚集经济实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二)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为一个经营者,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合并可以分为新合并和吸收合并,也可以分为横向整合、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可以分为财产控制、业务控制和人员控制。也可以分为水平控制、纵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三)经营者集中的动因、利弊。

经理人集中的原因有很多,有利有弊,需要认真分析,采取“规制”政策。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基于经营者集中存在的合理性,各国反垄断立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申报许可制度,这是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常规方式。

第五节行政垄断行为。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主要包括:(1)行政强制交易。(2)对市场准入的行政限制。(三)行政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危害。

行政垄断现象是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综合长期作用的结果,包括制度、制度、法律和观念等方面的原因。行政垄断的危害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

(三)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

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路径包括制度路径、机制路径和法治路径。

第六节反垄断法的实施和适用。

(一)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体是指反垄断法实施义务的承担者和享有相应权力的人。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职责、权力、地位等问题都是影响反垄断法适用的复用问题。

(二)反垄断执法的基本路径和原则。

结构主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和行为主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是非常重要的。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没有明确的区别,两者是相似的。

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反垄断法的实施原则。

(三)反垄断法实施的一般程序。

(1)开始。(2)调查。(三)审议。(4)决策。(5)执行。

(4)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是指国内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超越国家领域,适用于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的情形。

(五)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除适用反垄断法外,是指在界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者行为作为例外,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制度。

考试知识点

(一)反垄断法概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联合限制竞争。

(四)经营者集中。

(5)行政垄断行为。

(6)反垄断法的实施和适用。

考试要求

(一)反垄断法概述。

记住:1。垄断的概念。

2.垄断的特征。

理解:1。垄断的危害。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3.反垄断法的概念。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记忆:1。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2.相关市场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3.妨碍性虐待的含义。

4.剥削性虐待的含义。

5.掠夺性定价的含义。

理解: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妨碍性虐待的表现。

5.剥削性虐待的表现。

应用:基于反垄断法原理,举例分析了我国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并分析了其弊端。

(3)联合限制竞争。

记住: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3.固定价格。

4.分割市场。

5.抵制。

理解:1。共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概念。

2.联合限制性竞争行为的特征。

3.共同限制竞争的表现。

应用:运用反垄断法原理,举例分析了我国市场经营中联合竞争限制的类型,并分析了其利弊。

(四)经营者集中。

记住: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2.运营商合并。

3.横向结合

4.操作员控制。

理解: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应用:运用反垄断法原理,举例分析我国市场经营中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类型,并分析其利弊。

(5)行政垄断行为。

理解:1。行政垄断行为的概念。

2.行政垄断行为的特征。

3.行政垄断之道。

应用:运用反垄断法原理,举例分析我国市场运行中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并分析其利弊。

(6)反垄断法的实施和适用。

记忆:1。反垄断法实施程序的主要环节。

2.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含义。

理解:1。反垄断法实施主体的不同类型及其权责。

2.se规则的含义和要求。

3.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4.反垄断法适用的含义、条件和范围。

2014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考试大纲反垄断法律制度(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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