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涉外诉讼中的具体服务方式、涉外诉讼期限和财产保全的特别规定,明确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仲裁的关系。
课程内容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的棘爪送达。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方式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具体送达方式有: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渠道交付;受中国驻服务提供国使领馆委托;送达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为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提供服务;邮寄服务;公告送达。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法定答复期限为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收到申诉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三十日。
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限为30天。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六个月内审结和二审三个月内审结的限制。
第三节涉外财产的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的区别在于:(1)在涉外财产保全中,人民法院不按职权履行保全;(2)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
《民事诉讼法》为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提供了补救措施。即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四节外国仲裁和外国民事诉讼。
双方同意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仲裁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考试知识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服务。
(二)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3)涉外财产保全。
(四)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涉外民事诉讼服务模式;2.涉外民事诉讼期间;3.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征;4.涉外仲裁和诉讼的平行管辖权;5.协助保存涉外财产;6.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2)理解。
外国仲裁与外国民事诉讼的关系。
(3)应用。
提高涉外服务、期限、财产保全和涉外仲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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