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起源和类型,明确涉外管辖权的独特性。
课程内容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力或权限。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制管辖原则。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类型。
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中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的诉讼规定了特别地域管辖。
有些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由双方向法院约定。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权,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五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第三节诉讼竞合及其管辖。
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相同的诉讼目的,就同一纠纷向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诉讼中的管辖方式主要有三种: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禁止在外国法院诉讼,当事人应当自行选择审判法院。
第四节华侨案件和港澳台同胞案件的管辖。
涉及华侨的案件和涉及港澳台同胞的案件,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积极主动行使管辖权。同时,还应参考我国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涉及华侨的离婚案件、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涉及港澳台的经济纠纷的管辖作出了特别规定。
考试知识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类型。
(3)诉讼竞合。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含义和类型;2.默示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具体含义;3.诉讼竞合的含义。
(2)理解。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3)应用。
提高涉外诉讼管辖权制度的适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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