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二十二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考试知识点

充分认识海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明确海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具体规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海事诉讼概述。

海事诉讼是解决海事案件的特殊民事诉讼。海事诉讼(程序)具有物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特点。

第二节海事诉讼管辖权。

海事案件完全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不能简单地采用“原告对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权。海事案件通常采用特别属地管辖权。同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还规定了海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非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

第三节海事保全和服务系统。

海事保全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这些事项完全由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除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送达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理人;通过其他可以确认收货的适当方式。与扣押船舶有关的法律文件也可以送达有关船舶的船长。

第四节海事审判程序。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原告和被告应当如实填写《海上事故调查表》;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前完成举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推翻其在《海上事故调查表》和已完成证据中的陈述。

关于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委托理算机构对尚未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进行理算;当事人对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无异议的,可以作为责任分担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将决定是否采纳。

依照法律规定,海上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造成海上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代位诉讼,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共同原告向第三人提起赔偿诉讼。

在特殊海事诉讼中,简单海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支付令。提单和其他交货凭证的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请公告。

第五节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合格主体;申请基金对抗的债权为特定海上事故造成的限制性债权,应当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通知和公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和审查;基金的设立。

第六节债权登记和补偿程序。

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理确认债权后,应当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按照法定顺序分配。

第七节请求船舶优先权的程序。

申请船舶优先权通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布公告,督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通知期限届满。没有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或者主张违法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受让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转让的船舶不附带船舶优先权。

考试知识点

(一)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海事诉讼管辖权;

(3)海事保全和服务体系。

(4)海事审判程序。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

(六)债权登记及补偿程序。

(七)船舶优先权通知程序。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海事诉讼管辖权;2.海事请求保全的含义;3.海事强制令的含义;4.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5.海事担保的具体方式;6.海事服务特别规定;7.申请债权登记的条件;8.申请船舶优先权通知程序的条件。

(2)理解。

1.海事诉讼的特点;2.海事诉讼的法律适用;3.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条件;4.海事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5.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6.船舶优先权程序。

(3)应用。

本文运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原则和规范,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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