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章实施程序。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明确执行的意义和原则。了解执行的主体和客体,明确执行依据的含义和类型。掌握执行管辖的规定及其划分依据,了解委托执行衔接的条件和程序。掌握执行程序的启动公式和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明确执行措施的种类及相关保障执行措施和制度,了解参与分配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明确执行程序的各种类别和具体制度内容,掌握执行救济的相关程序。
课程内容
第1节执行程序概述。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执行程序是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步骤和方法。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执行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起根本指导作用的行为规范。民事执行的原则包括:执行合法性原则;有限执行标的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的原则;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协助实施这些原则。
第二节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执行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导致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
执行对象,也称为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财产或行为。人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
第三节实施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的特点包括:是法律文书;作为实施依据的法律文件必须已经生效;有付费内容;必须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分为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两类。
第四节执行管辖和委托执行。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不同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性质,强制执行的管辖不同。执行管辖权可以转移,包括促进执行、指定执行和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债务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国,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之间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制度,适用条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不在法院管辖范围内。
第五节执行程序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启动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案件是申请执行还是移送执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需要进行一定的准备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通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第六节程序的实施。
人民法院完成执行准备工作后,应当采取执行措施。所谓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措施大致分为六种:冻结、转移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件规定的财产或者票证;被迫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法律文件中指定的行为。
保障实施措施不是基本实施措施,而是采取基本实施措施所采用的辅助方法和手段,对基本实施措施的采纳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保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寻找、请求协助办理产权证照过户手续、迟延履行利息或支付制度、继续履行制度等。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增加、变更被执行人,理论上属于执行承诺的范围。是指法院因特殊情况决定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执行人的制度。承诺制的目的是进一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逃避执行。
参与分配是指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按照生效的执行依据参与执行标的物分配的制度。参与分配制度是破产制度的有益补充。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不是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通过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可以解决公民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清偿债务时,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补偿问题。
第七节妨碍执行程序。
执行阻塞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的状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妨害主要包括不执行、中止执行、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其中,人民法院决定不执行或者决定终结执行的,可以结案;在对账的情况下,如果对账协议已经履行,也可以关闭。
第八节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害,从而获得法律救济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和第210条的规定,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圈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
外人异议是指执行的过程。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因主张实体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逆转是指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后,因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被执行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前状态的制度。
考试知识点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二)执行的主体和对象。
(3)实施依据。
(4)执行管辖和委托执行。
(五)实施过程的开始。
(六)实施方案。
(七)程序执行受阻。
(八)实施救助。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执行程序的含义和特点;2.执行主体、执行对象和执行依据的类型;3.执行措施的类型;4.执行程序的开始和准备;5.不执行、中止执行和执行和解的概念及适用;6.执行行为异议、外人异议和执行逆转的概念。
(2)理解。
1.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2.保障措施;3.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4.执行结束;5.添加和更改要执行的人员;6.执行和解的有效性。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3)应用。
应用执行程序的原则和规范,分析和处理执行程序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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