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公示催告程序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二十一章公告程序。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公示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明确公示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掌握公示程序的具体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公示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背书的票据最后持票人向法院申请票据被盗、灭失或者灭失,请求法院以公示催告的方式督促票据的未知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票据权利的程序。未作出宣告或宣告无效的,法院将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专业化、非诉讼化和简单化。

第二节公告。

申请公告的条件。必须符合公告的法定适用范围;必须具备申请公示的法定理由;申请人必须具备资格,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公告的条件,决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申请公告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请,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在3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第三节除权的判断。

无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没有人声明权利或者声明无效,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判决。

作出撤销权判决的条件:声明权利期间无人声明权利,或者声明被驳回;申请人应在权利申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权利解除判决的,终止公示程序。

先行权判决一经宣告,即产生既判力。同时,前权力的判断也具有前权力和执行力。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报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l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

考试知识点

(一)公告程序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二)公示公告。

(三)撤销权的判决。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公告程序的概念;2.公告的申请条件;3.申报权利的条件;4.法定声明权的法律后果;5.作出撤销权判决的条件;6.撤销撤销权判决的诉讼条件。

(2)理解。

1.公告程序的特点和意义;2.审查公告申请;3.停止支付通知的意义;4.公告及其意义;5.判决的法律效力。

(3)应用。

运用公示程序的原则和标准,解决相关程序的具体应用问题。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公示催告程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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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考试大纲自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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