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监督程序。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明确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效力,掌握支付令案件的申请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监督程序概述。
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其特点是:专业化、非诉讼化、简单化。
意义:有助于诉讼价值的协调实现;有助于公平、及时地实现诉讼;帮助当事人接近正义或寻求司法保护;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度。
第二节托付单的申请和接受。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必须符合监管程序的法定适用范围;必须具备监督程序的法律适用条件;书面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三节托付单的签发和效力。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驳回申请;符合签发支付令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
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裁定驳回异议的,支付令为既判力并可执行。
第四节对托付单的异议和监督程序的结束。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当针对债务本身。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未对支付令异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认为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已经满足,即法院裁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在监督程序中,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特殊原因,监督程序应当终止。
考试知识点
(一)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二)托付单的申请和受理。
(三)托付单的签发和效力。
(四)对支付令的异议及监督程序的终结。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监督程序的概念;2.托付单的条件和法律效力;3.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含义及法律后果;4.对托付单提出异议的条件。
(2)理解。
1.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2.督促程序终止的情况。
(3)应用。
能够运用监管程序的原则和规范解决相关程序的具体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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