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特别程序。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各种特殊案件的不同审理程序。
课程内容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根据特殊案件的特殊性,为解决特殊案件而设计的程序。特别程序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别程序”,广义包括非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
我国立法中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优先适用特别程序;实施初审和终审;组织有特殊要求的;非诉讼程序中发生民事权利纠纷的,应当终止特别程序;试用期短。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再审,诉讼费用免除。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具体包括:适当驳回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处理有争议的选民资格投诉的决定为前提;诉讼当事人是检察官和选举委员会。公民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法院采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制度,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法院的判决一作出就生效。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审判程序。
申请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必须由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员。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的,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或者死亡。判决生效后,会产生一定的实体效果和程序效果。
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判决生效后,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下落不明的。经申请和调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是公民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条件:被申请人必须是因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确定诉讼代理人为被申请人;经调查鉴定,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经申请和调查,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申请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的条件:有形财产权利主体不明或者不存在的状态必须持续一定时间;申请人应向主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发布财产主张公告。公告期满后,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仍不明或者不出现,或者仍不知道财产真实权属的,经核实,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判给国家或者集体。
财产确定无主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经审查属实,法院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
考试知识点
特别程序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审判程序;
(四)公民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五)财产所有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选民资格案件的含义;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的意义和条件;4.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含义和适用条件;5.财产所有权案件的含义及适用条件。
(2)理解。
1.特别程序的共同规则;2.特别程序在各种特殊案件中所作判决的不同法律后果。
(3)应用。
利用特别程序的原则和规范解决程序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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