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民事诉讼证据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

学习目标和要求。

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分类和类型,正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性质、分配原则、特殊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了解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法定程序和标准。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特点: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理论上,根据诉讼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诉讼证据可以分为证据和反证。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法律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意思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以物体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包括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电视监控数据。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在法庭上作证或者向法庭提供证言的人。证人向法庭所作的陈述或经法庭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认定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笔录是法院指定的人员在勘验、调查、检查与纠纷有关的现场和物品时,对勘验过程和结果所作的客观记录。

第四节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称被证明事实,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进行证明。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民事实体法事实;程序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当地法规和习惯。

免责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法则和定理;推定事实;预先决定的事实;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坦白的事实。

第五节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承担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要件事实证明的一方,在法律要件事实处于未知状态时,承担裁判不利后果的风险。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索赔人按照一般规则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也称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六节证据的收集、提供和保全。

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法官运用科学方法,依照法定程序,发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据提供是当事人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被诉法院的活动。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的决定,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固定的活动。

第七节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证据审查判断是指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分析,以认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审查判断内容:证明材料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质证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存在和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抗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逐项审查判断;综合评审判断。

第八节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高概率证明标准是指从当事人提供的或者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来看,法官不能形成事实真实的定罪,但已经形成事实更有可能如此或者非常有可能如此的判断,因此应当作出事实确实如此的判断。

考试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3)证明对象。

(4)举证责任。

(5)收集和提供证据。

(六)证据保全。

(七)质证。

(八)鉴定。

(9)认证标准。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2.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3.举证时限的概念;4.证明对象的概念;5.推定的概念。6.举证责任的概念;7.举证责任分配的概念;8.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9.交叉询问的概念;10.证明标准的概念。

(2)理解。

1.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2.各种证据的特点;3.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方法;4.举证责任分配标准;5.认证对象的类型;6.推定的类型;7.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类型;8.举证责任分配规则;9.举证责任倒置;10.交叉询问的程序;11.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标准;12.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定。

(3)应用。

提高识别、判断和运用诉讼证据的能力。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民事诉讼证据(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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