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民事诉讼当事人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学习目标和要求。

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厘清各种当事人之间的区别。

课程内容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当事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

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自身实施诉讼所必需的诉讼法律行为能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诉讼义务。

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资格,是指在特定诉讼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从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当事人更换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或者被申请人不符合当事人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活动。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后者将作为具有同等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接手进行诉讼。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和回应诉讼的人被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意义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严肃性。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共同审理,且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第三节代表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群体中一人或多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群体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诉讼。在诉讼中代表一个团体的人被称为诉讼代表。

意义:完善和发展我国诉讼主体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个方便”原则。

代表人诉讼可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非普通代表人诉讼。其中,诉讼标的不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可分为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人数一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大量共同诉讼人推选代表人,代表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有权利在法院登记的共同诉讼人人数不确定的人选出代表人,代表人记下所有共同诉讼人的姓名。

参与诉讼,实施诉讼行为。

与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相比,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存在一系列特殊问题,需要通过特殊程序解决。

第四节第三人称。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纠纷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合法利害关系,参与他人已经启动的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

考试知识点

(一)当事人。

(二)共同诉讼人。

(三)诉讼代理人。

(4)第三人。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当事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3.诉讼能力的概念;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5.合法当事人的含义;6.改变当事人的概念;7.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概念;8.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类型;9.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类型;10.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11.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2)理解。

1.当事人与合法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确定合法当事人的标准;3.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的承担和不正当当事人的替代的区别;4.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5.代表人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联系与区别;6.诉讼代理人的权力;7.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及参加诉讼的依据;8.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3)应用。

1.正确区分当事人和合法当事人;2.准确识别各类当事人;3.正确处理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民事诉讼当事人(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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