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的权限和管辖。
学习目标和要求。
正确理解监督人和管辖的概念和含义,理解确定监督人和管辖的原则,熟悉和掌握不同管辖的划分标准和各管辖的具体内容,学会如何合理运用管辖异议。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监督人。
民事诉讼中的监督人是指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受理和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一切纠纷,以及其他具有诉讼利益的纠纷,都要上法庭,这是由法院负责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管辖权概述
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具体执行。
确定管辖原则:方便人民诉讼的原则;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确保案件公平审判的原则;努力平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承担原则;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和诉讼理论中的恒定管辖权和管辖权分类。
第三节一级管辖
管辖层级是指下、上两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管辖权级别的标准: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复杂性;案件范围;诉讼金额的大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其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其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它认为应该自己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区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本地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属地管辖权的标准:一是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管辖权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管辖权的关系。
属地管辖分为一般属地管辖、特殊属地管辖、专属管辖、联合管辖和选择性管辖、协议管辖。
第五节裁决管辖权
裁定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裁定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裁判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移送。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被诉人民法院的当事人提出的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拒绝接受法院管辖的意见或意见。
条件:异议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管辖对象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提出答复的期限内。
考试知识点
(一)监事;
(2)管辖权
(3)级别管辖。
(4)区域管辖。
(5)裁决管辖权。
(6)对管辖权的异议。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监督员和管辖权的含义;2.主管范围;3.管辖权的分类;4.恒定管辖权;5.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理解。
1.划分监督者和管辖的意义;2.确定不同管辖权的标准;3.不同管辖区的作用。
(3)应用。
提高识别决定其对不同诉讼的管辖权的法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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