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总则》变化考点盘点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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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变更测试中心

1.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按以下顺序确定:“出生证明记录→户籍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录→其他证明”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见》中规定的“户籍证明记录→出生证明记录→其他证明”的顺序。

2.第十六条胎儿在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上,被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分娩时已经死亡的除外。

该规定将保护胎儿利益的范围从《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确立的“特殊份额”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

3.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由《民法通则》中的10岁变更为8岁。

4.监护制度

①取消“相关机构预约”,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②增加“临时监护人”。

③增加“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

④增加“有意监护”,即完全能力人“提前计划”,提前与相关主体协商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⑤规定“父母、子女、配偶”的监护人资格应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义务分离,即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相关义务应继续履行。

5.失踪和死亡声明

(1)建立财产保管人“轻微过失免责”规则。

②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确定:一般情况为“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特殊情况为“事故发生之日”。

(3)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的例外:配偶声明不愿意自行恢复的。

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走向“合法性”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因此“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实质性的区别。

《民法通则》果断去除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即只要以表达意志为要件就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7.(1)不再区分单方面行为和合同行为。行为只要与其能力相适应,在满足其他有效要求的前提下是有效的;然而,超出能力范围的行为的影响有待确定。

(2)这一规定结束了旧法时代评价“单方面行为”和“合同行为”效力的状况(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实施的单方面行为全部无效,合同行为有效或待定)

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在《民法通则》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模式:主观标准为1年。

民法通则将其分为三种情况:

(1)欺诈,明显不公平-主观标准1年;

(2)压力——压力行为结束后一年;

③重大误解——主观标准为3个月。

此外,上述三种情况受最长预定期限5年(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限制。

9.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纯粹为了利益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该规定改变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有效接受奖励、报酬、赠与等民事行为”的规定。,这些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纯粹有益的”。这意味着无行为能力人应接受其法定代表人的礼物。

10.添加“意图的虚假表达”有效性规则

(1)用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2)被(虚假行为)掩盖的法律行为——按相关法律处理,即可能有效、无效、可撤销,有效性待定。关键是它们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

11.你自己的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有效性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自行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效力规则——效力待定,而非无效。

12.作业代理

(1)执行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以单位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单位有效。

(2)单位内部对工作人员权限的限制不得针对善意相对人。

代理人与职业中介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采用一般授权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工作人员只要对外执行一项法律行为,即使没有详细授权或超过内部授权限制,也构成代理人的权利,单位承担该行为的后果。

13.时效期限和起点的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由2年变更为3年

起点的表述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侵害的日期

普通时效改为3年后,原规定(1年短期时效和4年长沙时效)仍适用于特殊时效

14.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一般原则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将动产返还原主的一般请求权)

例外:

除返还原件以外的物权请求权

对归还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车辆、船只和机器)的索赔

要求赡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三种债权

(存款本息请求权、债券本息请求权、出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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