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知识点整理(三)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今天, 小编为您带来自学《合同法》的知识点,希望能帮助您高效复习。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本章是合同法的核心章节之一。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此时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是否生效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合同的成立一般应该有两个阶段: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程序,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要约和承诺作为缔约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考《合同法》知识点整理(三)

所谓要约,又称要约、要约、要约或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签约的一种表达。要约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应当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送给特定的受让人;内容必须具体等。要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生效时间上,虽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生效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期间,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与发言人解除要约,不得随意限制或者扩大受要约人。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撤回要约,随意变更要约的内容。当然,法律也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接受之前撤回或者撤销要约,但都必须遵守法律。

要约对受要约人也具有法律后果,受要约人只能在要约有效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合同的成立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能以适当的方式到达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必须与要约一致,即承诺不能修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但不包括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接受修改要约的实质内容被视为新要约。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具体合同的成立方式包括谈判、确认和批准。类似的,比如要约。承诺也可以撤回或撤销。

这里要注意的是,接受是对要约的接受,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表示。这是事实行为。小能因为对方的承诺而成立了合同。在学习这一内容时,学生应该注意要约和邀请要约的区别。对于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事实行为,如发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聘用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应当能够明确识别其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总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程序。同时,合同法进一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学习本章内容时,学生要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注意需要什么;要约邀请的区别,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把握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规则,可以通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考《合同法》知识点整理(三)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包括:

(1)基础知识:合同的成立及具体条件;合同成立的两个阶段;合同的订立方式等。

(2)重点和难点问题: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其与要约的区别:如何判断某些事实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有效时间和期限;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无效的概念及原因;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生效的标准;延迟承诺和撤回承诺;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规则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确认的缔约过失类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考生要学好本章的理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综合运用本章内容和其他章节的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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