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考生熟悉电子考试转考流程,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考试转考实施细则(试行)》(陕考办〔2015〕8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第一条国内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办理转学手续。电子考试迁移是利用信息技术,交换考试记录的电子记录,实现跨省考试迁移的过程。
第二条考试记录是办理考生转入考试的主要依据。考试记录以电子形式存储为考试记录电子记录(以下简称电子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试信息(含手写信息)、奖惩记录、考试调动、免考、实践考试、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三条转出要求
(一)网上选调考生申请每年受理两次,上半年1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7月1日至7月31日。
(2)报考人员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报考人员所在市(区)自学办公室现场确认本人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并签署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
(3)考生应在转校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取得转校地注册后办理转出手续。
(4)考生转出时要注意。转来的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必须是国家统一的国家标准代码,考生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新旧课程的更换手续。
(5)考生在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不得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而转出。
(6)某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七)免试取得的合格成果不得转出。理论课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出其相应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八)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九)在完成转学手续前,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仍保持考生报名状态。
第四条转出流程
(1)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转学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转学申请,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报名所在市(区)自学办公室对其转学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2)市(区)自学办公室将考生提交的转学电子档案通过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报送省自学办公室,同时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由转学考生签字,市(区)自学办公室经理签字,并加盖市(区)自学办公室公章存档。
(3)省自学办将市(区)自学办报送的转学结果数据导出,导入国家“转学平台”进行数据预审。
(4)初审通过后,将全省转学成绩整包数据上传至全国“转学考试平台”,上传的数据最终进行审核并上报省考办。
(5)考生转入省级(或经省考办授权的地级)考试办公室的,须按转学地自学办公室规定的转学时限办理转学确认手续。
(6)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根据转学名额省级考办上传至全国“转学考试平台”的转学结果,变更转学考生电子档案在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中的报名状态,完成转学考试。
转出流程图:

第五条转出时限。
序列号
物品
处理单位(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网上提交申请 考生 1月1日—31日 7月1日—31日 2 审核和现场确认 考生、 市(区)自考办 2月1日—28日 8月1日—31日 (工作日,每周2、4) 3 数据预审 省自考办 3月1日—5日 9月1日—5日 4 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省自考办 3月6日—10日 9月6日—10日 5 回执处理 省自考办 3月11日—31日 9月11日—30日 6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同步操作处理 省自考办 4月1日—5日 10月8日—12日第六条转让要求。
(1)转入电子档案的信息以转入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调入考生应按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置换关系按省自学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不少于5门专科课程且不少于4门本科课程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我省准考证到报考地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转来的电子档案信息和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考登记表》上签字。
(五)市(区)自学办公室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试记录。
第七条转入流程
(一)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在收到转考点省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送达我省的转考生电子档案后,将转考点信息在规定日期内导入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
(2)考生可通过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的入局查询功能查询相关信息。考生查询相关入园信息后,可在规定日期内到报考地市(区)自学办公室办理入园确认手续。
(3)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由转学考生签字,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经理签字,加盖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公章存档,并在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中确认。
(4)省自学办公室将转学结果上传至国家“转学平台”,经批准后向转学省份发送回执。
转到流程图:

第八条转让期限。
序列号
物品
处理单位(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数据 省自考办 3月1日—3月10日 9月1日—9月10日 2 转入数据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省自考办 3月11日—3月15日 9月11日—9月15日 3 转考考生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现场确认 考生、 市(区) 自考办 3月16日—3月25日 9月16日—9月25日 (工作日) 4 审核转入接收结果数据并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省自考办 3月26日—3月30日 9月26日—9月30日 5 将转入接收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操作处理 省自考办 4月1日—4月5日 10月8日—10月12日第九条在规定日期内,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履行相关转学确认手续的,主动放弃转学,同时废止转学信息。如果要再次办理考试转学手续,必须再次履行考试转学手续。
第十条在电子考试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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