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涉及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抗拒、阻碍调查人员调查的;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将取消其考试成绩,并给予停考两年的处罚...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今天,省教育厅公布了新制定的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详见湖南教育政务网(gov.hnedu.cn)。
“基准”包括综合类、民办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四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或者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在独立学院年检中,有一项表现不合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省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罚款。
自考考生存在夹带、传递、抄袭、改卷等作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违法行为。其中,考生第一次作弊且情节轻微或违法行为自动中止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和处罚。如果考生的造假行为非常严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两次以上弄虚作假,屡教不改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执法人员的,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学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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