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考违纪处理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级考试。由于考试难度大,文凭含金量高,每年都经常有考生铤而走险,尝试自己的方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违纪行为影响较大。建议大家要脚踏实地认真对待每一门学科。作弊和违纪是不值得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为认真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信力,保证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的违纪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第37条

自学高等教育考试考生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改卷、参加考试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违反考试规则的,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参与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考试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考生试卷、考试成绩和其他考试记录的;

(二)在申请人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第(一)、(二)项欺诈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

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者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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