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学习目标和要求。

掌握专利权所包含的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了解专利权人的义务,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理解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价值和作用;正确行使专利权。

课程内容

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专有权,并由此衍生出相应的处分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 (一)专有实施权,即专利权人依法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专有权利;(二)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取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三)许可权,即专利权人以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四)放弃权,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或者不缴纳年费的方式,随时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五)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其包装、容器、说明书、产品广告上标记专利标记、专利号。1.专利标志”,包括“中国专利”、“专利”或“标志”等字样。

除了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将其专利质押。

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

第二节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其实施者不构成侵权的法律制度。

当实施者以专利权限制为抗辩事由时,实施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除专利权的期限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作出了其他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1.强制许可。即国家专利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包括:(1)对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2)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3)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紧急、特殊情况或强制许可。(4)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强制许可。(5)交叉强制许可。强制执行人取得的执行权为普通执行权,不具有排他性,不得许可第三人执行或转让。强制许可实施者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只取得发明创造的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专利权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再次使用。强制实施者还享有转许可权。强制许可支付,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可以由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专利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专利局决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的用尽。也就是说,专利权人自己或者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任何人销售或者使用该产品都不再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2)第一用户的实现。即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权。(3)临时中转。也就是说,外国运输工具通过中国领土、领海或者空的,按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其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临时使用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不需要中国专利权人许可,也不构成侵权。(4)用于科学或实验目的。(5)用于医疗行政审批。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以及独家制造、进口的。

3.国家计划许可。根据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推广应用专利发明创造。对于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不适用国家计划许可。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切记:(1)理解进口权的概念、标记权的概念和专利权人的义务;(2)了解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类型、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专利用尽的概念。

理解:(1)理解专利权各项具体权利的内容;(2)了解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应用:正确行使专有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强制许可、优先购买权等权利限制制度。

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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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专利权考试大纲自考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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