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目的和要求:了解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掌握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能范围、表决制度和决议,深刻理解联合国法律制度,了解国际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第一节是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根据国际条约为特定目的设立的常设机构。非政府国际组织是由非政府组织或来自不同国家的个人建立的国际机构。国际法侧重于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于调整国际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相关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律包括其章程、该组织根据章程通过的各种决定、决议和其他文件,以及该组织的既定做法。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法人资格的取得首先取决于国际组织章程的明确规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说明国际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以证明章程隐含地赋予国际组织法人资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体现在其缔结合同的能力、使节的权利、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权利、获得承认和承认的权利以及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也有非国家实体。国际组织的成员可分为五类:正式成员、准成员、部分成员、附属成员和观察员。
国际组织一般有三种内部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此外,少数国际组织有司法机构来解决一些国际争端。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有四种:一致同意制、多数同意制(包括简单多数、特定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制。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指国际组织的机关根据议事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国际组织的内部决议对国际组织的内部和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外部决议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节联合国的法律制度
《联合国宪章》是创立联合国的多边国际条约,是联合国的基本文件。联合国是一个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192个会员国。联合国的宗旨有四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友好国际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形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1)大会。它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大会拥有广泛的职能和权力。它主要是一个审议和推荐的机构。大会决议通常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安全理事会。它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全理事会是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机构。安全理事会为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而作出的决定对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享有双重否决权。(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它由54名成员组成,主要负责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和人权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4)托管理事会。其职能和权力主要是审查信托机构提交的报告和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并派遣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5)国际法院,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它负责管理联合国,为联合国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成立,在特定业务领域承担广泛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国际组织。目前,联合国有17个专门机构。
第四节区域性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或不在同一地区但旨在维护本地区利益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和团体。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有非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和欧洲联盟等。
评估目标和具体要求。
记忆:(1)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2)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3)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构和职能。
理解:(1)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二)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3)区域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申请: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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