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普通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普通程序。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和掌握普通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普通程序各阶段的法定任务、要求和诉讼目的,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为学习其他诉讼程序打下良好的基础。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是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它完整地反映了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全貌。
普通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类似审判程序一般规则的功能,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起诉和受理。
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秘密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阳光起诉,其中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法院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起诉属于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案件,法院应当分别处理。
第三节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以诉讼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独立诉讼请求。
反诉的条件: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应在本申诉开始后和辩论结束前提出;应当提交受理该诉讼的法院;反诉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第四节审判前的准备。
庭审前准备工作: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将限期提交答辩状;发送受理案件、应诉、举证通知书;审查诉讼材料,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交换证据。其他当事人。
第五节法庭审判。
庭审,又称法庭听证,是指在法官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听证的诉讼活动。
审判程序: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和判断阶段。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审理日期,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因某些法律情形,导致案件不能在原审理日期进行审理或者案件审理无法继续,从而拖延审理日期的制度。
第六节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回起诉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前,原告告知法院撤回起诉,要求法院停止审理案件。
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第七节诉讼的中止和终结。
中止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某些法定情形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临时中止诉讼的制度。
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尚未确定的,作为一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领域;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如果另一案件尚未审结,其他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诉讼终结是指法院因法律原因决定终结诉讼程序,致使诉讼无法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制度。
诉讼终结的情形包括:原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死亡,无继承权,无应承担义务的人。离婚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寄养费和一方死亡的费用。
第八节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判决。
民事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解决的一些事项作出的判决。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对一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判决。
考试知识点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起诉与受理。
(三)反诉。
(4)审前准备。
(五)法庭听证;
(6)撤诉和缺席判决。
(七)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八)民事决定、裁定和决定。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起诉条件和受理的法律后果;2.预审准备和审判任务;3.延期审理、缺席判决、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制度的适用及撤诉条件;4.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2)理解。
了解起诉和受理的意义,以及开庭审理的意义。
(3)应用。
正确掌握普通程序的每个程序的运行过程或步骤,掌握各种系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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