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第十二章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

学习目标和要求。

正确认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性质,掌握各自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措施。

课程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类型。它们的条件和内容是不同的。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必须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财产保全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以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为限。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程序:财产保全开始,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执行,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错误时赔偿。

第二节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在判决前保证法院未来的判决能够执行或者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是某种行为或者不是某种行为的保全措施。

诉前适用范围,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海事强制令。包括申请、管辖、提供担保、裁定和执行、裁定的生效和撤销、申请错误的赔偿。

第三季度,率先实施。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执行制度,在判决前执行是为了解决一些迫切的需要。

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适用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如不先行实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申请时,审查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执行,并提前补正错误。

考试知识点

(一)财产保全。

(2)行为保全。

(3)先实施。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财产保全的概念;2.财产保全程序;3.行为保全的概念;4.行为保全的程序;5.先予执行的概念;6.首先要执行的程序。

(2)理解。

1.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2.行为保全的主要适用条件;3.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应用。

结合案例,探讨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几种保障性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2014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大纲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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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民事诉讼考试大纲自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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