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考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本科肄业生、退学生、不含进修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课程不属于免考范围。 各类高校本科肄业生原则上按专科毕业生对待;高校退学生只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2、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即分为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公共基础课: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3、公共政治课的免考 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的各类高校其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①已学过“哲学”或“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②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4、公共基础课的免考 ①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除“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的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免考“高等数学(二)”必须有相应的“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门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 ②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③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各类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④各类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⑤各类物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课程;理工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普通物理”、“大学物理”、“物理”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5、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①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学历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②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③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④取得公共关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关系学”课程;取得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市场营销学”课程等,其它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6、免考手续 考生在报名其间向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或加盖当地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市自考办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数据库报省自考办审批。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省自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合格证》发给考生。 7、免考实践性环节课程,考生需持有关材料到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 注:2003年下半年(新乡市为2003年上半年)及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考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学历或本科,不用再办理免考手续,原毕业专业的课程成绩仍保留在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库内。此成绩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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