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以及相关帮扶机构:

根据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意见》(浙考委〔2014〕2号)中“2018年1月1日以后,所有考生均按毕业申请当年实施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的要求,为便于2018年以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计划和以往文件中有关专业计划管理规定的正确实施,现明确如下:

1.从2018年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将按照申请毕业当年实施的各项专业计划要求办理毕业手续。

二是根据专业选修制的计划管理要求,各专业计划中的选修课可以选择与本专业核心课程不同的课程在同级其他专业选修,但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规定的选修实践课程学分。同名核心课程中的实践课程不宜跨专业(跨主考学校)选择。

三是过去通过衔接沟通、主考院校本地化、学分互认等。、以及教育部非考试中心和我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非学历证书,将停止学分。

四、4月前、10月(含1月、7月)统一考试合格的课程,统一报名实操考试成绩并在2014年后,经审核同意后由连线通信院校负责考核的选修课程中的实操课程,按与各专业选修制计划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各类型课程,继续承认同级别专业学分。

代码和名称与毕业当年实施计划不一致的课程,可以作为同级专业的选修课。在未按专业计划规定选择00015英语(二)时,可使用起始本科的专业课程代替课程进行学分积累;专科和本科都不是毕业专业的核心课程,可以作为毕业专业的选修课或纳入英语(II)学分;以上课程只能使用一次。

原“理论+实践”课程在毕业当年实施计划中调整为独立实践课程,仅作为同级专业选修课,理论和实践分别按原学分计算。

0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可以代替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律师(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停考后转入法学(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相关课程的更换按《律师(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自学考试通知》(浙考委〔2014〕1号)执行。金融学(专科起点本科)、企业财务管理(专科起点本科)、国际贸易(专科起点本科)、国际贸易(高中起点本科)专业课程调整后的置换问题,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自学考试专业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考试院〔2015〕111号)执行。

五、经审批通过的免试课程,当考生申请毕业时,如与实施的专业计划不一致,其免试课程自动失效。

不及物动词以前的专业考试停考文件有规定停考毕业证书时间的,适用原文件;如果没有具体说明,毕业证书将从2019年起暂停发放。

七、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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