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186号《转发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5-10天的复习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二、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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