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考治区自考办办理考籍业务的有关规定及说明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首先,公布结果。

4月和10月的自学考试成绩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网(http://www.xjedu.gov.cn)和新疆自学在线网(http://www.xjzkzx.com)公布。分数和课程证书于5月28日和11月28日分发给当地(州和市)自学办公室。

二、结果查询方法。

1.考生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查询考试成绩。

2.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自学网查看考试成绩。

3.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不受理个人成绩查询业务。

三是结果审查程序和时间要求。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须在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处理。申请成绩复核流程: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州、市)自学办公室申请成绩复核。当地(州、市)自学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考生材料,申请复核结果报自治区自学办公室。自治区自学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领取课程证书(含教育心理学课程证书)。

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20日内,到发放准考证的单位(部门)领取课程证书。考生在领取课程证书(含教育心理学课程证书)时,应核对自己的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州、市)自学办公室或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原报名单位确认相关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纪科。自治区自学办公室不直接向考生发放课程证书。

5.领取毕业证书。

考生须在当地(州、市)自学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批准登记表》。拿到毕业证后,请仔细核对自己的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错误信息说明及相关毕业材料提交当地(州、市)自学办公室。当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确认相关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相关责任报告和毕业材料。

不及物动词毕业证书查询与认证。

考生或相关单位人事部门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认证情况。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和认证学历是一项付费服务。考生必须在收到文凭后的六个月内核实自己在Xuexin.com的文凭信息(网站在文凭背面)。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当地(州、市)颁发毕业证书的考办。考生可参考新疆自学网“考试报名管理”栏目中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自学学历网上查询及认证情况简述”。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不受理考生本人及相关单位的网上查询业务。

七、毕业证(遗失证明)。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原毕业证书不予补发,但毕业证书可以补发。程序如下:

1.考生持身份证复印件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名册,由当地(州、市)自考办出具毕业信息证明。

2.考生须在《新疆日报》或《新疆教育报》上刊登丢失毕业证声明。

3.考生应持上述资料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申领毕业证书(遗失)证明。毕业证只发一次,请妥善保管。

八、遗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手续。

考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不予补发。只有《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件才会加盖毕业考试专用章。办理流程:考生携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到原发证地(州或市)自学办公室核对毕业生花名册。经当地(州或市)自学办公室核实后,复印并加盖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公章,同时出具介绍信。考生凭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自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九.课程证书遗失证明。

考生如遗失或损毁课程证书,应向当地(州、市)考办申请成绩证明,考生当地(州、市)自学办公室核实后发放成绩证明(成绩证明的格式由各市考办自行设计)。

十、教育心理学课程证书丢失。

1.如考生遗失或损坏课程证书,应携带身份证到原申请人(部门)申请发放证书。申请人在颁发证书前,需要查阅成绩册,核实考生信息。(认证主要包括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考试时间等。).

2.考生持原报名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课程证书遗失证明。此证只发一次,请妥善保管。

十一、自学资格认证。

1.受理对象:需要认证自考毕业证书(2001年以前毕业)的单位或招生机构。

2.提交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招生机构招生部门向自治区自学办公室出具的学历授权书、考生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办理手续:用人单位或招生机构携带上述材料,到自治区自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关于自学考试电子转学手续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教考中心函〔2015〕71号”文件,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电子转考。考试记录的电子记录由省考办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转移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移平台”)收发。教育部考试中心确定并公布办理电子转考的时间和电子档案信息的格式。办理转出手续的时间为:上半年3月1日-9日,下半年9月1日-9日;过户手续如下:上半年3月1日-31日,下半年9月1日-30日;考生应按公布的指定时间办理转学业务。当时迟到的人,下次再处理。

转移手续

1、在报名考生离开原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跨省考试手续。

2.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必须本人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其办理。

3.考生应在转校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取得转校地报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4.考生持有效身份证、转出准考证、转入准考证到参加考试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转出)登记表》。(以下简称“转出单”),现场确认转出信息,并签署“转出单”(附件1)。

5.当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核对考生填写的“转学表”信息,同意转学考试的,应当在“转学表”相关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考生须持当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转出表》、身份证、一寸无冠蓝底电子照片(尺寸384*512)、所有准考证原件、课程证明,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试登记科办理转出手续。经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转出。

7.考生在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8.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到原所在(州、市)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9.免试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理论课考试不及格的,相应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10.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转移手续

1.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程序第2、3、6、7、8、9、10条;移交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移交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移交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学考生应按省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3、转学考生应在转学时取得不少于5个专科、本科不少于4个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学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试院,对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和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考试院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考登记表》(附件2)上签字。

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要提前做好宣传工作,学习掌握电子转考相关要求,确保电子转考顺利进行。


湖南专升本最新资料领取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新疆有关规定自考自考办

上一篇:2016年10月重庆自考成绩查询入口已开通                  下一篇:天津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秘书学等专业的通知

湖南3+2 统招专升本

一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