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要求
1.居住地考生如申请跨省转学考试,须持有效身份证、转学准考证、转学准考证到转学地省级或省级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地级考试办公室,现场确认转学电子档案信息,并在转学地省级考试办公室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上签字。
2.考生应在转校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取得转校地报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3.考生在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4.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到原报考的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免试取得的合格课程不得转出。理论课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出其相应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6.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7.在转入程序完成之前,转出地应保持候选人在居住地的身份。
二是转学要求。
1.转让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1条第2款至第6款的规定;移交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移交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移交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学考生应按省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学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置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学地省级考试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制定。
3、转学考生应在转学时取得不少于5个专科、本科不少于4个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学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到省考办或省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现场确认转来的电子档案信息和处理结果,并在省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考登记表》上签字。
5、省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试记录。
备注:2016年1月1日起,电子文件与非电子文件同时存在,处理方式按新旧办法处理。新规定实施的同时,将取消以前的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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