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下半年吉林省自学考试考生办理转考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首先,候选人被调出。

跨省考试先转出,再转入。省级考试院应当通过国家“考试移交平台”交付和接收考试移交电子档案,遵循以下程序:

1.已报名考生如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报名所在地招考办公室申请确认。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考生本人现场申请,并在招考办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2.省考试院根据原考试的课程和合格分数线及相关规定,生成转学电子档案并上传至国家“转学考试平台”。

3、从国家“考试平台”转入省考办接收电子档案。

4.转学电子档案经省考办核实后,转学考生按要求到省级(或经省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学手续。

6.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结果将由省考办上传至全国“转学平台”,我省考试院将相应变更转学考生电子档案的登记状态,转学完成。

7.申请将于2016年9月1日至7日处理。因故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必须在2017年上半年再次提出申请,并履行过户手续。

二是转学要求。

1.考生应在转学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取得转学地注册后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和延期毕业期间,不得转让考试成绩。

3.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到我省注册地招考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试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实习考试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违反纪律的考生不得转出。

5.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6.考生转学的课程与现行国家计划不一致的,不得转学。

7.考生只能转学一次。转学后,吉林省将不再接收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考生的电子考试记录将被封存。

三是选人调走。

1.2016年以前以保密方式转学到我省的考生,在吉林省考试院官网发现转学信息的,须于9月5日至14日到报名地招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2、9月初通过全国“转科平台”交换电子档案的,考生须于9月20日至23日到本省当地招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的信息和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招考办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科(转科)登记表》上签字。

3.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我省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移交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移交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移交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4.调入考生应按我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关系按我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5、转学考生应在我省具有不少于5所专科、本科不少于4所的合格成绩,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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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吉林省自学考试下半年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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