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学的通知》(教考中心发[2015]71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与以前有关规定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调剂工作,提高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调剂工作的通知》(教考中心函〔2015〕7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开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取得的合格考试成绩转入其他省(市、自治区)。
第三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布电子转考时间和电子文件信息格式,负责建立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
第四条考试记录是考生转入考试的主要依据。考试记录以电子形式存储为考试记录电子记录(以下简称电子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试信息(含手写信息)、奖惩记录、考试调动、免考、实践考试、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转出要求。
1.在国内申请转学考试的考生,应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下自学考试系统老考生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课程并按页面要求填写相应信息后,方可办理转学考试手续。同时,应通过农业银行网银或其他具有银联功能的银行卡(10元∕门)进行网上支付。
二、考生应在转学地注册,并取得一门或多门合格课程,建立考试记录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考生违反相关考试规定被暂停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4.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的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5.考生的论文答辩、实操课成绩(包括英语专业“听说”和“口译”成绩)以及免试获得的合格课程成绩不予转出。
6.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7.已经在我区办理转学手续的考生,如果后期选择转学出我区,只会在我区办理合格课程成绩的转学手续。
第六条转让要求。
一、考生移交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
二、考生进入成绩,只接受一个省(市、自治区)的合格成绩。转学课程必须是注册前获得的合格成绩。
三、考生应按考试中心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转入考试。考生获得的合格课程对我区专业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的课程有效,该类课程的置换关系按我区相关规定执行。
4.考生转入成绩审核通过后,须在我区连续参加考试并取得专业计划课程合格成绩的50%以上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五、考生须登录网上系统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盟市之间的转移。
1.考生因学习、就业、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长期离开原居住地,继续参加区内异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办理区内转学考试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考生登录报名系统,点击“转区考试”,然后按要求选择转出盟市和转入盟市。如果考生在2006年10月前有合格的试卷存放在转盟市,则应在“是”位置勾选,否则,转盟流程完成后,存放在原转盟市的试卷将不再作为毕业审批的成绩依据。应聘后,应聘人员需出示原材料(户口、工作证明等)。)证明能证明转学原因的到盟市自学办公室。
(2)转学到盟市从转学系统收到转学申请后,可以根据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转学手续。如果您同意转入,您将选择候选人的申请作为“接收”,然后将其提交给转出联盟城市。
(3)出让盟市收到“同意”出让结果后,需要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如果没有违规,可以选择“同意”从转账申请系统转账。对于通过审批且有试卷转出的申请,需要办理转出手续(即打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学高等教育考试考区试卷转移单》,并将考生试卷以保密方式发送至接收盟市),接收盟市将考生试卷存档保存(考生申请毕业时,须将试卷转移单及试卷附在档案袋上)。当考生再次登录报名系统,看到转学成功后,可以在转学到盟市的过程中参与报名、考试、毕业等相关事宜。
二、已取得某一专业全部课程合格的考生,必须在原地方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3.考生只能在转学地申请毕业,不允许在转学地申请毕业。每个候选人只能转学一次。
4.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考试的考生,不能在本地区申请考试转学。
第八条在电子考试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卷交接表。
准考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2006年10月前合格课程及成绩 考试时间 课程名称 成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格试卷总份数 转出盟市审核意见 转入盟市审核意见 年月 日(盖章) 年月 日(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不得涂改。 2、本表是自考毕业生区内转考的纸质证明,随试卷装入档案袋内,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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