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考生须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从2016年1月1日起,跨省考试考生的考试记录将以电子方式传递。现将考生须知公告如下:

一是我省考生将考试记录转到其他省(市、区)。

(1)转出流程。

1.凡在我省报名的考生要求转学到其他省(市、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必须办理转学手续。

2.考生向所在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试,初试合格后由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出具复试证明。

3.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往返转校地准考证及转校证明到云南招生考试院考务处进行考试。

4.考试合格后,办理转学手续。考生须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考登记表》上签字。

(2)转出要求

1.考生须在调入省(市、区)取得一门或多门合格课程,并取得调入地报名后方可申请调入。

2.考生在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不得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而转出。

3.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免试获得的合格课程不得转出。理论课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出其相应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5.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3)转出时限。

上半年:3月1日-1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10日(工作日)。

二、其他省(市、区)考生转入我省的考试记录。

(一)融入流程。

考生携带身份证、转入转出地准考证,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考务处审核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考试合格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入(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2)转让要求。

1.考生必须取得我省一门或多门合格课程,且只能转入我省。

2.因违反相关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或延迟毕业的考生不得转学。

3.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不得转学。

4.免试获得的合格课程不得转学。理论课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入相应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让。

5.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学。

6.转学考生应具备我省不少于5个专业且不少于4门本科课程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

7.转学考生应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学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之间的置换关系,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3)转让期限。

上半年:3月1日-3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

三、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及时履行相关考试确认手续的,按本人主动放弃考试处理,同时该考试信息予以废止。如果要再次办理考试转学手续,必须再次履行考试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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