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6年上半年自学考试考生办理转考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1.考生被转出。

跨省考试先转出,再转入。省级考试院应当通过国家“考试移交平台”交付和接收考试移交电子档案,遵循以下程序:

1.报名考生如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调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报名所在地招考办公室申请确认。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考生本人现场申请,并在招考办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省考试院按照原考试科目和合格分数线,按照有关规定,生成电子档案转存上传至国家“考试平台”。

三、从国家“考试平台”转入省考办接收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待转入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入考生按要求到转入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5.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省考办将转学结果上传至全国“转学平台”,我省考试院将相应变更转学考生电子档案的登记状态,完成转学。

6.申请将于2016年3月3日至3月7日处理。因故未及时提出申请的,需在下半年再次申请并履行转学手续。

2.转出要求。

1.考生应在转校地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取得转校地报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违反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被暂停和延期毕业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第三,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到我省报名的招考办公室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四、免试合格的课程不能转出。实习考试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违纪者不得调离。

5.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六、考生转出的课程与国家现行计划不一致的,不得转出。

七、考生只能转学一次,转学后,吉林省将不再接收考生继续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并将考生的电子考试记录封存。

3.候选人被调动。

1.2016年以前以保密方式转学到我省的考生,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发现转学信息的,须于3月1日至11日到报考地招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二、3月初通过全国“转科平台”交换电子档案的,考生须于3月21日至25日,到我省所在报名处,对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和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招考处出具的《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科登记表》上签字。

三、纳入电子档案必须符合我省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移交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移交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移交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四、拟报考人员应按我省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替换关系按我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转学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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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吉林省自学考试上半年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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