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课程试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豁免标准。
第二条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研究生、国家承认的各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免修部分已经学习并考试合格的课程。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分类:
第一,公共政治课。
1.本科公共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2.大专公共政治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二是公共基础课。
1.数学课程: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程学院)(00022)、高等数学(工程学院)(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04183)和线性代数(经济与管理)。
2.英语课程:英语(1) (00012)和英语(2)(00015);
3.计算机类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和计算机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
4.其他课程:物理(工程) (含实习)(00420,000421)和大学语文(04729)。
三是专业基础课;
四是专业课;
5.实用链接。
第四条免除公共政治。
1.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的考生,可以申请免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公共政治课;
2.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考生,可以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在各高校学习过公共政治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免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同名公共政治课程。
第五条公共基础课免修。
1.考生可按以下条件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分别免修数学课程。
1.数学专业、理工类专业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修数学全部课程;
2.学习过高等数学课程并通过考试成绩的非理工科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1)、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线性代数(经济与管理);
3.学过高等数学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的理工科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专科)和高等数学(一级);
4.非理工类高校毕业生学习过高等数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
二、考生根据以下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修英语课程。
1.各种英语专业及以上的毕业生可以免修英语课程。
2.学过“英语”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1);
3.学过英语并通过考试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
三、考生根据以下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免修计算机课程:
1.计算机专业及以上毕业生可免修计算机课程;
2.已学习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大学毕业生,可免修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名的计算机课程。
四、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物理(工程)(含实习):
1.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学习过“物理”或“普通物理”或“大学物理”,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物理(工程)(含实习);
2.物理专业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程)(含实习)。
五、考生根据下列条件之一,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大学语文:
1 .汉语言、新闻学、文秘类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2.学习过大学语文课程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大学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第六条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考。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大专或本科第二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
二、各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低于原专业要求的专业。
三、各类高校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专业的,可免试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低于原专业要求。
四、各类高校毕业生可免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属于本专业的入门课程。如法律、化学、教育、药学专业可分别免修法律概论、化学基础、教育、药理学等课程。
第七条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关非学历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修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详情请参阅非学历证书豁免课程一览表(附件1)。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每个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18小时的教学时间。
第九条已免于考试程序的课程,因考生转学申请新专业而同意免于考试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未设置该课程的,不免于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退学学生和各类高等学校的退学学生,经学习并在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免修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
第十一条免考课程数量不得超过专业考试计划课程总数的三分之二;否则,不允许申请毕业。
第三章免试申请。
第十二条免考类型。
根据免试申请方式和考试流程的不同,考生可分为:非学历证书网上免试(以下简称“网上免试”)和课程免试。
1.已取得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承办的非学历证书(不含福建省外非学历证书)并可按规定免修自学考试相关课程(详见《非学历证书免修课程清单》(附件1)中标注“网上免修”的课程)的,须申请网上免修。
二、凡符合上述免试标准或网上免试申请未通过的考生,应按课程办理免试申请。
第十三条免检申请时间及操作流程。
一、网上免考时间及操作流程:
1.网上免检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
2.网上免试操作流程: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数字服务厅”网上免试系统申请免试。网上免试申请成功后,将“考试免试成绩”打印在A4纸上,妥善保管。
二、课程免考时间及操作流程:
1.免试课程网上预申请时间:上半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2.免修课程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2月15日-3月1日,下半年8月15日-9月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3.免修课程操作流程: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数字化服务大厅”,进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试报名管理系统”下的“免修课程”系统,提前申请免修课程;并在现场确认期间,向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向主考学校)提交免试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申请免试的考生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国家承认学历或非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有学历证书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在证书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二、个人成绩单复印件(非毕业证课程不需要免考):①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自学考试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字盖章;复印件必须齐全,反映考生姓名、学校和课程成绩(免考课程需做明显标记);
三、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试申请表(课程免试可在预申请后直接打印)。
第四章豁免申请的受理。
第十五条地方自考办公室和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的免修课程申请,检查考生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并退回考生。
第五章豁免申请审查。
第十六条审核流程:由当地自学办公室或主要考试机构的自学办公室进行初审& rarr考官学院评论& rarr省教育考试院期末复习。
第十七条地方自考办公室或者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免考标准”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每份免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试申请表》指定位置签字,在考试课程免试系统中点击“初审通过”;初审不合格者,立即通知并退回考生,并在“免修课程”系统中点击“初审不合格”或删除免修课程申请。初试结束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3月15日前,下半年9月15日前)将初试通过的免试材料(按系统清单整理)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八条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免试标准”,组织主考学校对主考专业的免试材料进行审核。复试通过者,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试申请表》指定位置签字,点击考试课程免试系统中的“复试通过”;点击“课程免考”系统中的“不合格复试”。
第十九条省教育考试院对初审和复审结果进行终审。期末考试结束后,在《福建省自学考试免试申请表》指定位置签字,点击“免试”系统中的“期末考试合格”或“期末考试不合格”。
第二十条考生可登录“福建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实时查看审核进度和情况。期末复核后(上半年5月1日、下半年11月1日),系统将开放打印《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复核表》。考生的免考材料原件由省教育考试院存档。
第六章违法违纪。
第二十一条考生应当如实填报免考材料。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取消考试资格和取得的自学考试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对徇私舞弊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原免责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免考非学位证书课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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