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教育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可以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试题或者答案的;或者携带考试作弊设备、材料的;抄袭别人的答案;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试成绩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点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或者终止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组织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提供作弊设备,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泄露或者散布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征求意见稿指出,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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