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进一步做好毕业考试和毕业证书颁发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国自学考试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毕业申请
第二条毕业申请要求。
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实践性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思想品德。
4.课程免修、转学手续齐全,更换课程符合要求。
5.申请本科文凭的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文凭。
第三条毕业申请时间和地点。
1.毕业申请时间:每年4月、10月自考成绩公布后一周内(不含周末)。
2.毕业申请地点:面向社会开放的考生到当地自学办公室申请毕业;开放考试制度改革试点专业和联考专业的考生,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申请毕业。
3.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手续的考生,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
第四条毕业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在申请毕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2.课程证书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批准免试申请表、转学证明等)).
3.毕业生申请表和毕业生评估表。其中“研究生报名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数字服务大厅→自学考试”下载,“研究生鉴定表”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综合信息→数据下载→表格下载”下载,相关内容根据表格描述填写。
4.本科毕业生除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外,还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证书》原件。如果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的本科专科以上学历资格预审证书与现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向原发证单位提出更正申请。
第三章毕业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地方自考办公室和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的毕业申请,并检查考生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本科生需核对专科毕业证书原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并退回考生。
第四章毕业登记。
第六条地方自考办公室和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受理毕业申请时,应当进行毕业登记。毕业时,考生第二代身份证信息必须与考生信息主数据库中的信息一致。通过“毕业考试”系统中的“毕业报名”模块打印“单项报名检查表”,现场核对相关信息并签字备案。
第七条考生姓名中含有计算机无法显示的生僻字,或者需要更正姓名的,受理自学办公室应当手工申报《毕业生姓名更正登记表》。
第八条考生身份证号由15升至18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正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经“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修改后,导出相关信息,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九条考生为军人的,取军官证前6位加出生年月日8位加4个“0”(如:* * * * * * * 198205010000)。
第五章毕业审计。
第十条评审流程:地方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一条审核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专职从事自学考试的工作人员参加毕业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内容。
1.检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是否合格、完整。
2.检查所选课程的数量和学分是否与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3.检查英语课程的学分是否与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一致。
4.检查合格课程的电子档案是否齐全,字迹是否一致。
5.检查考生是否有违纪记录,是否需要延期毕业。
6.检查本科毕业生原大专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地方自考办公室或者主考院校自考办公室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对每份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考前数据录入“毕业考试”系统。根据系统中设置的专业考试计划增删课程,确保预科生课程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本科专业需在系统的“公证免入”模块中录入我省原大专学历系自学毕业的证书信息)。
初试结束后,各市自学办公室或主考院校自学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初试通过的毕业材料。毕业资料包括:“毕业评审”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毕业生汇总表”“毕业生统计汇总表”“毕业生姓名更正登记表”;本科毕业生的大专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按《毕业生汇总表》中的名单顺序排序)。
第十四条主考院校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要求,按照“毕业考试”制度对毕业生进行复试。复试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毕业评审表》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五条省教育考试院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全体毕业生进行期末考试。最终评审通过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期末考试不合格的,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名单反馈给当地自学办公室或主考院校自学办公室,由当地自学办公室或主考院校自学办公室自行通知考生。
第六章毕业证书的考试、印制和发放。
第十六条省教育考试院和主考学校应当根据《毕业生登记表》,在《毕业证书》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上进行核对和打印。
第十七条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或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印制后,将发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证书及档案袋》(档案袋包括以下材料:①《关于寄送自学考试毕业生档案的函》;②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评价表;③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
第十八条毕业证书或者研究生登记表遗失或者损毁的,毕业证书或者研究生登记表不予补发,但是毕业证书或者研究生登记表证书可以补发。毕业证和毕业登记表证明两者相当。
需要办理毕业证书或研究生登记表的毕业生,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宣布无效后,持报纸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手续。
第七章毕业证书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和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毕业生电子注册上线前,毕业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系统,学历证书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颁发。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参加毕业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对考生和自学考试质量、信誉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报名、考试、打印等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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