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跨省考试调剂工作,提高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考试记录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学习的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必须办理跨省考试转学手续。电子考试迁移是利用信息技术,交换考试记录的电子记录,实现跨省考试迁移的过程。
第三条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指导、协调、监督省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开展电子转考,确定并公布办理电子转考的时间和电子文件信息格式,负责建立和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省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记录是考生转入考试的主要依据。考试记录以电子形式存储为考试记录电子记录(以下简称电子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试信息(含手写信息)、奖惩记录、考试调动、免考、实践考试、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转让程序。
跨省转学考试要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通过“转入平台”收发转入电子档案,省考办应遵循以下程序:
1.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省级考办或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受理。具体办法和要求由省级考办规定并公布。
二、转学地省级考试办公室根据原考试科目和合格分数线,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学电子档案,上传至“转学考试平台”。
三、调入省考办从“调入平台”接收电子档案。
4.转学电子档案经转学省级考办核实后,转学考生按要求到转学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学手续。具体办法和要求由调入省级考办规定并公布。
5.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地省级考试办公室将转学结果上传至“转学平台”,转学地相应变更转学考生电子档案状态。转移完成。
第六条转出要求。
1.报名考生如申请跨省转学考试,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学准考证、转学准考证到转学地省级或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现场确认转学电子档案信息,并在转学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上签字。
二、考生应在转学时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学资格后参加考试,再办理转学手续。
三、考生违反相关考试规定被暂停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4.某专业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的考生,只能到原报考的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试合格的课程不能转出。理论课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出其相应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6.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七、在完成转学手续前,转学地点应保持考生在状态。
第七条转让要求。
一、移送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移交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移交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移交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考生应到省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中参加考试。转学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置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学地省级考试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制定。
三、转学考生应在转学时取得不少于5个专科、本科不少于4个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学时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到省考办或省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当场确认转来的电子档案信息和处理结果,并在省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考登记表》上签字。
五、省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试记录。
第八条省考办对考生转学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运用管理和技术手段,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计算机和网络保护,对电子档案的发送、接收和处理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学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在电子转账审核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籍登记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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