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的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转学管理办法(试行)》(教考中心函〔2015〕7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跨省转学工作的通知》(教考中心函〔2015〕155号)。
第二条国内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办理转学手续。电子考试迁移是利用信息技术,交换考试记录的电子记录,实现跨省考试迁移的过程。
第三条考试记录是考生转入考试的主要依据。考试记录以电子形式存储为考试记录电子记录(以下简称电子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考试信息(含手写信息)、奖惩记录、考试调动、免考、实践考试、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四条跨省转学考试的转学程序应当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转学考试平台”收发转学考试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交,由考生注册地市(区)自学办公室受理。
二、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原考试科目和合格分数线,遵循规定标准,生成并传输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传输平台”。
三、从国家“考试平台”转入省考办接收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待转入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入考生按要求到转入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5.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省考办将转学结果上传全国“转学平台”,我省自学办公室将对转学考生电子档案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学。
六、在规定日期内,因故未履行相关考试确认手续的,按本人主动放弃考试处理,同时该考试信息予以废止。
如果要再次办理考试转学手续,必须再次履行考试转学手续。
第五条转让要求1。报名考生如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报名所在地市(区)自学办公室现场确认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并签署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
二、考生应在转学时取得一门或多门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学资格后参加考试,再办理转学手续。
三、考生违反相关考试规定被暂停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取得某一专业全部课程合格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学。
五、免试合格的课程不能转出。理论课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出其相应的实践环节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6.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考生不得转出。
七、在完成转学手续前,省自学考试办公室仍保持考生的报名状态。
第六条转出流程1。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转出申请,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生报名所在市(区)自学办公室现场确认转出电子档案信息。
二、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提交的转学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报送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时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由转学考生签字,市(区)自学办公室经理签字,加盖市(区)自学办公室公章存档。
三、省自学办公室导出市(区)自学办公室报送的转学结果数据,并导入国家“考试平台”进行数据预审。
4.初审通过后,全省转学成绩的整个数据包将上传至全国“转学考试平台”,同时将上传的数据进行定稿,并报送至省考办。
五、转学考生须转入省级(或经省级授权的考办地级)考办,按要求办理转学确认手续。
6.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将根据省考办上传至全国“转学考试平台”的转学结果,变更转学考生电子档案在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中的报名状态,完成转学考试。
第七条转出时限。
序列号
物品
处理单位(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网上提交申请 考生 1月1日—31日 7月1日—31日 2 审核和现场确认 考生、 市(区)自考办 2月1日—28日 8月1日—31日 (工作日,每周2、4) 3 数据预审 省自考办 3月1日—5日 9月1日—5日 4 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省自考办 3月6日—10日 9月6日—10日 5 回执处理 省自考办 3月11日—31日 9月11日—30日 6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同步操作处理 省自考办 4月1日—5日 10月8日—12日第八条转让要求1。转让的电子文件必须符合第5条第2至6款的规定;移交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移交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移交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来的考生应按我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的置换关系按省自学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学考生应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4.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我省准考证到报考地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当场确认转入电子档案的信息和处理结果,并在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转)考登记表》上签字。
五、市(区)自学办公室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试记录。
第九条转入流程1。转出地省级考试办公室通过国家“转入平台”收到转入考生发送到我省的电子档案后,省级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在规定日期内将转入信息导入省级考试报名管理系统。
2.考生可通过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的依次查询功能查询相关信息。查询相关转入信息后,考生可在规定日期内到报考地市(区)自学办公室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三、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转学)登记表》,由转学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经理签字,加盖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公章存档,在省考试报名管理系统中转学确认。
四、省自学办公室将转学成果上传至国家“考试平台”,经批准后,向转学省份发送回执。
第十条转让期限。
序列号
物品
处理单位(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数据 省自考办 3月1日—3月10日 9月1日—9月10日 2 转入数据导入省考籍管理系统 省自考办 3月11日—3月15日 9月11日—9月15日 3 转考考生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现场确认 考生、 市(区) 自考办 3月16日—3月25日 9月16日—9月25日 (工作日) 4 审核转入接收结果数据并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省自考办 3月26日—3月30日 9月26日—9月30日 5 将转入接收结果数据与省考籍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操作处理 省自考办 4月1日—4月5日 10月8日—10月12日第十一条省、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反诘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使用管理和技术手段,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计算机和网络保护,对电子档案的收发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考试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省、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人员应当对考生转学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电子转账考试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转学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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