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自学考试改革发展,体现教育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考试办公室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计算和认定办法。现通知如下:
首先,规范和完善以下学习成绩鉴定方法。
1.调整对接职业资格证书自学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已取得附件1所列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在发证登记机构网站查询的考生,可按10分计入相应自考课程学习成绩(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自考课程、查询网站见附件1)。
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时间和方式:考生在申请免考期间,将向市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经市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合格后,在免试期间按要求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到。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自学课程,必须在课程考试前申请,只需申请一次。
2.本次统考未通过但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的考生,将按5分计入课程自考成绩作为学习成绩,累计报名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暂停执行下列成果计算和鉴定办法。
1 .学习服务中心流程考核及成绩判定方法。
2.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多元评价、过程评估和成绩认定办法。
3.各种考试考核改革方法中的衔接课程和计算方法。
4.在各种考试考核改革方式中,部分课程增加了实践性考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5.学院实用英语考试(A级)免英语(II) (00015),而(B级)免英语(I) (00012)。
6.英语课程三个学期合格,免英语考试(2) (00015)。
7.通过课程的学生免于自学课程。
8.附件2中所列的证书可免上相应的课程。
三.其他解释。
1.考生取得并记录在成绩数据库中的各类考试改革课程的成绩和计算方法仍然有效。
2.本通知自2015年下半年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3.暂停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计算和确定办法,应当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或者修改实施。
附件:1。对接职业资格证书自学课程清单。
2.暂停证书豁免课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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