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自考合同法考试大纲合同的效力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生效的意义以及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掌握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掌握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掌握合同的条件和期限。

课程内容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条件。

1.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1)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2)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2.合同的特殊有效条件。

(3)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1.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2.明显不公平的合同。

3.通过欺诈缔结的合同。

4.被迫签订的合同。

5.利用他人危险的合同。

(4)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六)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合同。

(七)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一些无效的免责条款。

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4.合同取消和无效的后果。

(5)合同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非纯盈利的合同。

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六)附条件合同和有期限合同。

1.附条件合同。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条件类型。

(3)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2.有时间限制的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期限类型。

(3)有期限合同的效力。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一)合同的效力。

记住:合同有效性的概念。

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二)合同生效条件。

理解: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简单适用: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3)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记忆:可以更改或取消的合同类型。

理解:①明显不公平的合同;(2)利用合同。简单适用:以强制手段订立的合同。

综合运用: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无效合同。

记忆:无效合同的概念。

理解: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简单适用:合同解除和无效的后果。

无效合同的类型。

(5)合同的效力待定。

记忆:合同效力待定的概念。

理解:合同效力类型待定。

简单适用:未决合同效力的处理。

(六)附条件合同和有期限合同。

记忆:①条件合同的概念和特征;②条件类型;③有期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④时限类型。

理解:有期限合同的效力。

简单适用: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本章中的关键问题。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阐述了合同的生效条件。结合《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2条至第58条的规定,对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进行了阐述。建立待定合同效力制度的理论基础。附条件合同和有期限合同的区别,以及各自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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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考试大纲自考合同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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