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私法考试大纲财产权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研究本章,可以知道“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产权关系最常见的冲突原则,同时也可以了解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关系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适用制度。

第一节是后事的地方法原则。

法院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阶段。物体位置的确定和难以确定位置时的灵活处理。诉讼地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国际破产

单一破产制度和复合破产制度。破产宣告地域效力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信托。

信托的法律适用。《信托法律适用和承认公约》。

考试知识点

(a)诉讼地法原则;(2)国际破产;(3)信任。

考试要求

(a)当地法律原则。

1.记忆:(1)确定物体的位置;(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或者财产的法律适用;(3)我国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2.理解:法院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3.适用:诉讼地法的适用范围。

(2)国际破产。

1.记忆:(1)单一破产制度的概念;(2)复合破产制度的概念;(3)普及破产;(4)区域性破产。

2.理解:关于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

3.适用范围:(1)国际破产的管辖权;(2)国际破产法的适用。

(3)信任。

1.记忆: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法律适用和承认信托公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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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国际私法财产权考试大纲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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