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和要求。
掌握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条件,以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课程内容
第一节总结。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发明本身的本质特征。
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所排除的对象;(三)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狭义的可专利性主要是指广义的实体条件中的第三个标准。
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性的必要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说,在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相同的发明被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特别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三)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披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认为,下列发明具有创造性:(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二)专利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三)专利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四)申请专利的发明具有商业上的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有几种不切实际的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可复制性;(二)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的;(三)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反自然规律的;(4)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设计的可专利性是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与申请日前他人已取得的合法权利不冲突。美学是指当设计运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提前获得押韵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伦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他人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类型有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殊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记忆:(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了解:(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必备条件;(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应用:正确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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