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自学者的国家考试,是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考试。2015年,我区继续使用汉、维、哈、蒙四种语言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是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情况简介:

一、考试专业和课程。

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启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97个专业,其中汉语专业64个,维吾尔语专业26个,哈萨克语专业6个,蒙古族专业1个,专科(基础段)专业48个,本科(独立本科段)专业49个。有1029门课程(包括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等。),其中汉语课程635门,维吾尔语课程303门,哈萨克语课程74门,蒙古语课程17门。考试专业及课程安排详见附件1-4。

2.2015年起,我区暂停了国际贸易(A020109专业)、国际贸易(B020110独立本科段)、律师专业(C030112基础段)、律师专业(C030106本科段)四个中文专业的考试。

3.根据考委〔201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开放考试专业实际情况,从2016年起,我区将暂停中小企业管理(专业A020319)、监狱管理(专业C050106)、电子商务(专业B020216)、中小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B020320)考试。以上专业2015年不再接受新生报名。从2016年起,上述专业不再安排课程考试。

第二,候选人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民族、信仰、教育程度,都可以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规定,提交本人的健康合格证明。

3.考生可同时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的各种专业课程,但其本科毕业手续须在取得专科半年毕业证书后办理。

三.注册方式及相关规定。

1.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新疆自学网(http://www.xjzkzx.com)公布的网上报名流程申请网上报名。

2.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并成功报考后,必须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到当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和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并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报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3.根据相关规定,集体报名考试程序由地方、州、市公安、司法系统负责,报名考试费由地方、州、市公安、司法系统统一收取,移交给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

4.已取得高等教育护理专业自学考试的考生,如在网上报名参加本专业后续课程考试,须持本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其他专业考生不得跨专业报名参加护理相关课程考试。

5.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可在当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站和点办理报名手续。

6.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字〔2000〕1468号),报考各门课程的考生须按现行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网上报考的考生将通过网上缴费的方式缴纳考试费。报名确认后因故未能参加考试者,不予退款。

7.根据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总复习时间的通知》(新教考办〔1985〕007号),在职人员考生在临时考试前可获得半个月的全日制复习时间。

第四,考试报名时间。

1.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日期为:

(1)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日期:

2015年1月15日-2月5日,2015年3月1日-3月10日。

②10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日期:

2015年8月10日至9月10日。

2.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举行了两次,考试日期为:

①2015年4月自学考试:2015年4月18-19日;

②2015年10月自学考试:2015年10月17-18日。

3 .各地、州、市现场报名的地点和起止时间由当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公布,考生可直接与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联系。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科考试时间为150分钟,上午和下午考试时间分别为9: 00-11: 30和14: 30-17: 00(均为北京时间)。

5.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1.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按计划统一时间组织实施。

2.考试地点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在当地、州、市政府(行署)或县(市)政府统一设置。

3.考试统一使用北京时间,考生须在考试前2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和座位通知入场。考生迟到15分钟不允许进入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可以交卷。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阅卷。试卷由试卷和答题卡两部分组成。考生必须按要求在答题纸上作答。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纸面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合格的,由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颁发国家课程证书。那些不及格的人可以参加这门课的下一次考试。

5.高等数学(一)、(技术学院)、(练习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经济学专业及其与数据运算相关的课程可以携带和使用计算器,无需程序或存储功能。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

六、关于自治区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

2015年,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继续在全区组织实施汉、维、哈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考试在4月和10月,安排在自考第一天,即上午(9: 00-11: 30)的教育学,下午(14: 30-17: 00)的心理学。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报名时间与自学考试网上报到时间相同。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按照新疆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修订的《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教师资格认证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大纲》组织实施。

七、自学考试免试相关政策。

1.国家承认的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各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退学学生(违规违纪者除外),可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次专业考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课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免试部分已经学过并通过考试的课程。

2.自考专科以上考生报考自考第二专业,其姓名、代码、学分与现行专业计划内课程相同,可按规定免考。

3.免除公共政治课程: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免修已经学习并考试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公共政治课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2学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4学分);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可以免修已经学习并通过考试的公共政治课程。公共政治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2学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4学分)。

4.免除公共基础课程:

(1)数学专业及以上毕业生可免修自考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通过高等数学课程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修自学考试高等数学课程,通过高等数学课程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修自学考试高等数学课程和本科课程。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大学语文:

(1)大学毕业生已学习大学语文,考试成绩合格;

(2)本科毕业生已学习大学语文并通过考试;

(3)汉语言文学、新闻学、文秘等类似专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英语(1)、英语(2)或俄语(1)、俄语(2):

(1)各类外语(英语、俄语)专业大专及专科毕业生;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已取得四级以上证书原件;

(3)通过英语或俄语课程并通过考试成绩者,可免修英语(一)或俄语(一)课程;学过英语或俄语并通过考试成绩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修英语(一)或俄语(一)和英语(二)或俄语(二)课程。

(4)通过物理课程的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自考和本科物理课程。通过物理课程的各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自考物理课程。

5.本科二级(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二级)免试要求:

(1)取得国家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位专业。任何与同级别专业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免考并按规定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分的50%。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个本科学位,可免试自考基础语文(00574,8学分)、大学语文(II) (11895,8学分)和语文泛读(00577,6学分)。

(3)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攻读第二个本科学位,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 (2% 2学分)和《计算机应用于管理系统》(含实践)(00051,00052)()。

6.从2013年起,具有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不再选修其他课程;参加本科层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申请免考“外语”附加考试课程,不设年龄限制。

其他相关自学考试免试政策详见《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课程实施细则》。

八、关于各类证书考试及相关政策规定。

1.2015年继续在全区组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高校实用英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人、中国销售管理职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供应管理职业资格”等证书考试。上述项目考试的具体报名要求和时间安排见附件7。

2.根据规定,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相互替代、相互认可:

(1)取得PETS二级以上笔试合格证书,可替代自学考试英语(1) (00012)课程;获得PETS-3或以上的笔试证书,可以代替自学考试的英语(II) (00015)课程。

(2)取得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证书,可在自学考试中替代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00019)或计算机应用技术(02316,02317)课程;在NCRE取得二级以上“C语言程序设计”证书,可以代替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的计算机应用》(00051,00052)或《高级语言程序设计(I)》(00342,00343)课程。获得PC技术三级证书,自学考试可替代《微机及其接口技术》(02319,02320)和《微机原理与应用》(02277,02278)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英语应用能力A”(07507)和“英语应用能力B”(07508)两门课程。通过英语应用能力A、英语应用能力B考试者,可免修自学考试英语(1) (00012)课程。

(4)通过“中国物流职业经理人资格、中国销售管理专业水平、中英合作采购供应管理专业资格”等相关证书课程考试,并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其取得的相关证书课程的成绩(学分)可替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课程的成绩(学分)。

九、考试成绩查询。

1.对于2015年4月和10月的自学考试成绩,考生可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通过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查询。

2.考生也可以通过登录新疆自学考试网或教育信息网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3.考生也可以拨打16885111自学考试专线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十、报名和实施实践考核。

1.对有实践环节考核要求的专业和课程,考生理论部分考核合格后,必须按规定报名参加相关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的写作和答辩只有在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才能进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实践环节考核的报名与实施、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及相关成果的发布,由各专业主考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安排。具体事宜请登陆新疆自学考试网,或按以下联系方式直接咨询联系相关专业考官自学考试办公室:

新疆大学自习办公室:0991-8582934,新疆农业大学:0991-8763606,新疆医科大学:0991-4363643,新疆财经大学:0991-7843846,新疆师范大学:0991-4333984。

3.部分主考院校为新疆以外高校专业,其报名实施实践环节考核、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分配可与相关主考院校指定的以下学生或教学点联系:

西北A&F大学指定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主考人员实践考核的报名和实施。电话:0994-2344193,2344965。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考官学院指定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才培养处教育训练科负责考官专业实践环节考核的报名和实施。电话:0991-5586054。

考官中央司法警察学院指定新疆司法警察学院和新疆兵团警察学院负责其考官实践考核的报名和实施。电话号码是0991-2655650、2658072和0994-5824376。

北京交通大学物流管理(专科、独立本科)、人力资源管理(专科、独立本科)、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独立本科)专业将根据考官安排另行通知。

十一、关于毕业手续。

1.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考试的考生,经相关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全部考试合格,考试成绩合格(包括本科生实践环节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并通过思想道德素质鉴定后,可办理毕业手续。申请本科专业和护理专业毕业手续,必须分别出示国民教育系列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卫生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考生在每年上半年6月10日前和下半年12月10日前办理毕业手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按《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申领须知》要求办理毕业手续(考生可在线登录新疆自学考试)。如果逾期,必须推迟到下一个认证期。

3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集中毕业审核时间为每年上半年6月下旬和下半年12月。

4.要求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及时向考官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十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的变化和教材的供应。

1.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国考办公室修订了一些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明显滞后。2015年,新编辑或修订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用于《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的考试。详见附件中课程名称前标有★的课程。新编写或修订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首次开放时间见附件。2015年全国统一考试命题使用的大纲和教材见附件5。

2.考生应根据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的各专业考试用书目录(详见附件5、6)及相关通知,以及《新疆自学考试网上图书公告》确定的考试用书目录和考试大纲,到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指定的自学考试教材专营书店购买考试用书和考试大纲。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语文教材、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教材及大纲的指定供应商为乌鲁木齐科技图书有限公司(原名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东风路342号,电话:0991-2618218,邮编:830002)和昆仑科技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沂路129号,电话:0992)。乌鲁木齐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教材供应指定书店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书店(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458号,电话:0991-2864524,8551116)。

自学高等教育考试教材专营书店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禁止销售、购买和使用盗版教材,向考生出售和提供正版教材,广大考生对此有权监督和举报。

4.委托考试专业部分教材由相关委托考试部门(或主考院校)提供,考生可直接联系相关委托考试部门(或主考院校)购买教材。

十三、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第七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其中,在职人员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其他相关事项。

1.2015年统考课程有以下变化:

(1)根据考委会[2013]3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起,暂停该专业律师专业(基础课、本科)和《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代码00917)等10门课程的考试。停学课程的替换关系将按照新的《关于转发国家考试委员会{关于暂停高等教育律师专业自学考试(基础课)}的通知》执行。

(2)根据审委会发〔2014〕3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起,思想政治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调整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

(3)根据考委发〔2012〕4号文件规定,2014年将对修订后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科)进行首次测试,2015年继续安排幼儿园教育基础(课程代码12339)等11门课程的考试。具体课程考试安排见附件1。为区分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新旧课程,相应安排见附件。

2.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命题中,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在考试日期前六个月应纳入相应课程的考试范围。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3.2015年《治安管理(本科段)》《监狱管理(专科、独立本科段)》《经济学(独立本科段)》《机电一体化(专科、独立本科段)》《农学(专科、独立本科段)》《畜牧兽医(专科、独立本科段)》,

4.文秘专业(独立本科段)因新疆师范大学专业调整,无权授予专业学位。毕业后需要学位的考生可以联系国内其他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大学进行咨询。

5.对于考试暂停的专业,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已取得的同名课程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已停考的考生如仍按考试计划缺1-2门课程,可向当地自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我办公室将根据新疆申请报名汇总情况进行安排。

十五、本简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邮编:830001。电话:0991-26093470991-26997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督举报电话(考试期间):

0991-2609318、0991-2609320.

附件:

1.2015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语文)。

2.2015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维吾尔语)。

3.2015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哈尔滨)。

4.2015年新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蒙古语)。

5.2015年新疆自学考试使用教材目录(中文)。

6.2015年新疆自学考试使用教材目录(维吾尔语、哈萨克语)。

7.2015年新疆非学历证书考试报名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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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新疆简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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