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意见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通知》精神,现就深化自学考试改革,做好我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增强推进自学综合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1.随着我省高等教育的普及,继续教育和开放教育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社会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日益多样化。深入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拓展提升自学考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服务人才成长立交桥框架等功能势在必行。

2.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推进自考综合改革,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制度、拓展服务、提高质量”的原则,从教育规律和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质量标准,坚持教考分离,积极稳妥推进。

二、优化专业、类别、课程结构,完善自学课程、专业设置体系。

3.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构成和岗位人才的需求,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大力探索设置符合行业需求、具有我省经济特色的新型交叉学科专业,实现专业设置与行业和社会需求的有效衔接。

4.发展非学历证书考试。拓展专业与证书相结合的模式,推动新开设专业按要求同步提供非学历证书。总结汽车职业技能证书实践经验,结合高职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模式改革,积极争取设置相应的技能证书。

5.改革和完善课程体系。确定公共基础课、核心课、选修课的课程结构,着力完善以专业核心课为主体的应用型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技能教学和考核。计划中,专业实践课程学分可达总学分的40%,专业本科课程起点可达30%。

6.完善基于专业核心课程的选课系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学科背景、岗位要求和社会需求,在同等学力的自考课程中选修跨学科的选修课,扩大学生的课程学习选择,实现学科体系、社会需求和学习者个性的有机结合。但跨专业选修实践课程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规定的选修实践课程学分,跨专业不得选择同名要求的实践课程。

三是完善沟通机制,拓宽终身学习渠道。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开放性、灵活性优势,开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衔接与交流,推动实现多种教育形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为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拓展途径。

8.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的沟通主要包括自考专科与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师教育)的衔接、自考本科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自考课程与非学历证书的衔接、自考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学分互认等。同时还包括以课程为单位或课程群,为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生选修课程和自我修养教育提供服务的自学考试。

9.开展自学衔接交流,必须坚持学生愿学不倦,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坚持不影响参评学校正常的教考秩序,加强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10.以服务公民终身学习为抓手,丰富自学与其他教育衔接沟通的内涵和形式,逐步实现横向学分互认与纵向课程衔接并行发展、专业学习衔接与课程学习沟通匹配。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自考促进大学生选修二级专业和选修课;积极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组织学业有余力的学生参加自学,并为其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尝试为高中生选修课的自学考试,尤其是大学预科课程的学习和评价提供一个新的平台。

11.积极探索推进自学课程学分库和学分银行建设,为多种教育形式搭建学分转换和认证平台,拓宽终身学习渠道。

四、充分发挥高校特别是主考学校的作用,完善自学支持体系。

12.强化主考学校在自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环节考核和毕业考试中的职能。各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践课程由主考学校进行考核。

13.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主考学校在自考学习支持系统建设中的作用,向自考考生开放教育教学平台和实验室,以多种形式参与自考学生辅导。

14.开展自考高校主考学校与衔接中高职的主办高校本地化试点,为本校学生和对口衔接学校学生履行部分主考学校的职责。

15.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遵守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和管理应该是同一个学科。他们不应该以联合或合作的形式办学,也不应该转让办学权。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全日制学生班学生实践环节的培训考核和选修课毕业生的考试,并会签毕业证书。

16.积极推进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建设。不定期开展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评选,积极培育国家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加强学习过程的监督、指导和实践能力培养。

五、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建立综合评价体系。

17 .推进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按照自学成才培养目标向应用型、专业型人才转变的要求,科学合理修订省级课程考试大纲,突出考查自学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发体现自学课程特点和考试要求的试题和试卷结构,增加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的选择性。发挥我省承担全国统考课程命题任务的优势,按照国考办要求,推进全国统考课程考试内容改革;依托国考办统一的计算机化考试平台,及时开展计算机化考试试点。

18.建立多元评价和综合评价体系。在普通高校举办的自学桥接交流和全日制助学班中,选修课理论课采用统一考试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试点(过程性评价指导意见见附件2)。以及国家和省级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经批准可按规定的方法和课程范围开展试点过程评价。

19.拓展过程评价的内容。过程性评价的内容已经从单一的过程性考试扩展到对学生出勤率、日常表现、作业完成情况、阶段测试、综合测试的综合评价。建立学籍档案。

不及物动词补充条款

20.鼓励各地高校围绕自学综合改革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提出1-2个新的改革项目和措施,在开展试点前将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

2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6月30日前报名、2015年6月30日前取得合格课程、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专业计划中可认定为学分的各类非学历证书,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毕业的考生仍有效。之后,将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非学历证书,除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以外,不再认定为学分。2015年7月1日以后不再实施通信委托考试。

2018年1月1日后,原公布的各专业旧计划不再执行,所有考生按照毕业申请当年执行的计划办理毕业手续。

22.本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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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浙江省自学考试意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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