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考试委员会外语专业委员会有关会议精神和2005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以下简称CET)评价体系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对自学考试英语(一)和(二)课程免考作如下规定:
1.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所有相应级别的CET证书(不含2005年CET成绩通知)仍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用于自学英语(一)和(二)课程免试和学位申请;2006年1月1日后取得的所有CET成绩和证书,不再作为申请免修英语(一)和(二)课程自学考试和学位申请的条件。
二是各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校三个学期以上,仍可在英语课程合格成绩的基础上,申请免考相应级别的英语自学考试(一)和(二)。
三、自学考试英语(1)、(2)课程必须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证书(以下简称PETS)相应等级考试,其中PETS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为英语(1)课程合格成绩;英语(II)课程合格成绩为通过PETS三级以上笔试或达到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标准的成绩,可分别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笔试合格证书和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英语(II)课程合格证书。
4.学位申请人须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达到自学考试英语(II)课程资格标准,其相应证书可用于自学考试及相关专业毕业的学位申请(主考学校学位委员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以前公布的英语考试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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