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分类及其处理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违规类别是违纪违规。第一类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考试期间偷窥、窃窃私语、交换秘密信号或者手势;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音、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6.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7.带上试卷、答题卡(包括答题卡、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出考场;8.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如在考试中有上述违纪行为,将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作弊第二类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企图获取试题答案和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面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3.抢夺、窃取他人论文、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5.其他人冒充而不参加考试;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8.传递或接收文章或交换论文、答案和论文草稿;9.其他作弊行为。在上述某一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成绩均无效。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一至三年,也可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手段取得考试成绩,从而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录取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宣布无效,并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录取或录取的,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第三类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或者考试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1 .伪造证书、证件、档案等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答案答案相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存在大规模作弊现象;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查实;5.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扰乱考场秩序第四类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3.威胁、侮辱、诽谤或者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成绩无效;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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