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转专业。
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天津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停止办理毕业证书的,居住地尚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转专业后,将根据上报的新专业重新申领准考证,原准考证作废。但是这个证书和单科成绩证书一样,毕业时要妥善保管,以备参考。原专业已通过考试且新报专业同名同学分(或更高)的,不得重复考试。
其他需要转专业的考生也可以参考上述情况。
二、转学(合并)考试成绩。
1 .转移(合并)考试成绩范围。
(一)面向社会、面向高校、面向院系、面向高等职业技术专业的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课程合格成绩,可以相互调剂(合并)。
(2)中英联合开办的工商管理和财务管理专业,中方设置的公共课(大学语文、财经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概论)的及格分数可与上述四个专业的同课程成绩进行调剂(合并)。在英国开设的专业课程,符合转考成绩条件的,也可以转(并)入相关专业。
2.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条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相互调剂时,相互调剂(合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之间的专业计划所列课程名称必须完全一致。而且转专业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学分应与转专业专业计划中的相同课程学分相同(或更高)。
(2)考生应根据本专业当前计划的课程名称,将考试成绩转入(合并)区、县自考办公室。
3.转移(合并)考试成绩的具体措施。
(1)持不同准考证号准考证参加专业课考试并取得合格课程成绩者,应按同一准考证号将相关合格课程成绩合并为一个专业,并重新整理考生的考试记录。
(2)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成果转(并)学手续的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及复印件、身份证、课程证书及复印件到转区、县自学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转区、县自学办公室审核后,符合转(并)学条件者将被转出。
(3)考生在办理转(并)考成绩手续时,须缴纳复试成绩费10元/次。
第三,转学考试。
1转出检查。
本市自学考试考生如需转学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转出程序为:
(1)凡转学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需办理一次性转出手续,转出准考证号下所有合格成绩。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单科证书到报名所在地区县自学办公室办理转学手续,区县自学办公室核实后送市自学办公室。市自学办公室打印《考生成绩转移(合并)证明》,并以保密方式发送至省(直辖市、自治区)自学办公室。
(3)办理转学手续的考生须缴纳复检考试成绩费10元/次,机要邮寄费20元/次。
2转入考试。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因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来本市参加自学考试,需办理考试用书转移手续。具体转让程序是:
(1)考生须将合格成绩及转学证明由原省(直辖市、自治区)自学办公室以保密方式寄送至本市。
(二)转学考生取得本市报考资格后,凭本市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3.考生转出考试成绩的时间为:
(1)本市各考区互转的,考生可从报名所在区/县自学办公室办理成绩转科手续。区/县自学办公室将汇总所有转入成绩,在每次毕业考试前(每年6月初、12月初)送至市自学办公室处理。
(2)如果考试成绩转到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可向所在区县自学办公室办理成绩转科手续,区县自学办公室将转科成绩发送至市自学办公室,由市自学办公室以保密形式发送(每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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